理论教育 深入探讨证据能力审查中真实性鉴证规则的缺失

深入探讨证据能力审查中真实性鉴证规则的缺失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真实性鉴证规则,是指被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至少应在形式或表面上为真实的,完全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则不得被采信。真实性鉴证规则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不清,不仅影响了电子化证据的采信和诉讼效率,也影响了电子诉讼公信力的形成。

深入探讨证据能力审查中真实性鉴证规则的缺失

真实性鉴证规则,是指被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至少应在形式或表面上为真实的,完全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则不得被采信。[10]鉴证规则是在证据能力上对证据真实性所提出的要求,即证据材料的收集、来源、完整性等形式要件合法、真实,是一种形式上的真实性规则。依据所要鉴别之证据的不同种类,真实性鉴证具有以下两种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在法庭上展示、交换、传递的实物证据,同举证方所声称的实物证据是相互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展示的证据的内容,应如实记载了该实物证据的本来形态,体现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11]前一种鉴证含义适用于物证、书证,证明法庭上所出示、宣读的证据即为举证方所声称并提交的证据,证明两者的同一性,是一种载体真实性的鉴证;后一种鉴证含义适用于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载体本身,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不仅需要其本身为真实的,还需要证明其所记载内容完整反映了当时的场景、活动或谈话,不存在错记、遗漏等,是一种从完整性角度对证据所承载内容真实性的鉴证。

由于其同传统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电子化证据同传统实物证据在鉴证规则上均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在审查载体真实性的同时一并审查所承载内容是否同原始实物证据一致的真实性。真实性鉴证内容的分布,如图1所示:

图1 真实性鉴证分布(www.daowen.com)

一方面,电子化证据是通过翻拍、扫描、转录等方式对传统实物证据的电子化处理,类似于复制件的概念,所欲彰显的仍然是传统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仍需对电子化证据同传统实物证据之间的载体真实性予以证明。对此问题,上述第一项内容中已经对电子化证据的展示与原件核对存在的困难及现行做法进行说明,除了导致进程拖沓、降低电子诉讼效率外,在线提交的证据也因隔断了法官与当事人同证据原件在物理空间中的直接联系,导致法官无法直接根据证据细节和完整性来认定证据真实性及证据能力。[12]另一方面,电子化证据就其载体而言同电子证据一样,都是一种电子数字形式的存在,因此在其真实性上同样带有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易改性。具体体现在电子化证据中表现为其真实性面临三种质疑:首先,电子化证据的产生所依赖的系统或设备的质疑,基于不可靠的系统或设备可能产生不完整甚至错误的电子化证据;其次,电子化证据在传输或保存过程中因性质变更、介质受损或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电子化证据完整性受损,从而失去证据价值;最后,电子化证据本身内容真实性的质疑,电子化证据及其内容遭受人为篡改、伪造或变造与原始实物证据内容不再相符,且此种篡改、伪造往往不容易被发现。[13]

然而,实践中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范,还是地方人民法院就电子诉讼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过就该电子化证据应如何审查其真实性。真实性鉴证规则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不清,不仅影响了电子化证据的采信和诉讼效率,也影响了电子诉讼公信力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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