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必须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开示,经向当事人展示并核对原件后方可确认其形式真实性。传统庭审模式下,证据的开示只需要当事人到庭将原件进行展示、核对同复制件一致即可完成。而电子诉讼模式下,所有的实物证据都无法再以原有的存在形态进行展示,必须经由一定技术手段转化为电子形式后,方能通过在线方式予以传递并在电子诉讼中予以展现,当事人无法通过物理方式直接展示与核对原件。此一特点导致电子化证据在展示和核对上至少产生如下三项真实性疑虑:
1.电子化证据的生成具有技术依赖性,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能将传统的实体证据转化为虚拟的电子形式。在此过程中存在因转化手段或转化平台受技术水平限制,导致电子化证据无法精确、全面地保留实物证据的全部特征,同实物证据丧失同一性。
2.电子化证据的展示亦受到技术手段的限制,电子化证据在笔迹、签名等有助于判断真伪的诸多证据细节上无法得到清晰展现。而对于物证证据,则亦难以通过拍摄、扫描的方式展示其内部结构及特征。
3.电子化证据系以电子数据形态存在,亦同一般电子证据一样具有易改性,存在着被造假、篡改、删除却不易被发现的风险。[5]然而,由于缺乏相应技术手段和专业技能,法官亦难以独立判断电子化证据是否与原始实物证据相一致。
实践当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官通常采取表1所列以下三种办法。(www.daowen.com)
表1 电子化证据审查核对方式
三种方法均可实现原件核对的目的,然而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方法一系由法院就证据原件同电子化证据核对一致,当事人无须再行到庭核对,仅须线上庭审时就该证据本身是否系伪造、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即可。然而,此种方法举证程序烦琐,当事人不仅需要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将证据电子化,同时还需要将证据邮寄至法院。线上线下方式同时进行,一方面增加了证据原件在途传递的时间成本,违背了电子诉讼便捷高效、节省诉讼成本的制度目标,另一方面此种交换方式亦存在证据原件在途寄送过程中毁损、遗失的风险,从而产生难以挽回的后果。方法二系由当事人通过在线视频通话方式直接对证据原件予以核对,此种方式较方法一更加便捷,也弥补了方法一中可能存在的原件在途运输可能遭受的毁损风险。然而,此种方式能否有效完成原件核对本身即受限于特定设备及软件的性能,且依然未能解决实物证据细节特征无法在视频中清晰体现以供审查证据形式真实性的问题,亦无法确保该证据同电子化证据的同一性。方法三实际上系在电子诉讼之外单独进行线下的证据交换,虽然解决了前述两种方法中存在的问题,但此种方式不仅未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导致线上线下诉讼方式共同进行、频繁切换所造成的法院与当事人的双重负担,[6]违背了构建全业务流程电子诉讼体系的制度设计初衷。[7]
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是电子诉讼行为较之于传统民事诉讼行为价值上的最大优势。然而如前所述,现今电子化证据在展示和核对过程中存在的低效、烦琐,致使电子诉讼衍生为一种高成本的正义,[8]最终违背了电子诉讼行为追求纠纷解决效率这一制度价值,也影响了法官适用的积极性。实践中,电子诉讼通常仅被适用于证据相对较少、事实较为简单的案件中,[9]限制了电子诉讼方式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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