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诉讼中的电子化证据真实性审查及规则构建

电子诉讼中的电子化证据真实性审查及规则构建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滞后、电子化同传统证据规则的冲突以及诉讼能力差异所导致的真实性疑惑。

电子诉讼中的电子化证据真实性审查及规则构建

程勇跃[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

摘 要:电子化证据是联通线下实物证据同线上诉讼庭审桥梁,亦是电子诉讼活动的核心。然而,电子化证据在真实性审查上存在三方面问题:电子化证据展示与审核上程序烦琐,同诉讼效率价值相违背;真实性鉴证规则缺失,难以保障电子化证据同原实物证据之间的同一性;证据效力认定同现行规则冲突,电子化证据定案违反原件优先规则。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滞后、电子化同传统证据规则的冲突以及诉讼能力差异所导致的真实性疑惑。解决方案上不仅须做好真实性保障措施构建,还须进一步完善电子化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一方面通过立法措施明确电子化证据的“视同原件”地位,另一方面在真实性审查规则确立适用推定真实、合理异议规则,从而保障电子化证据实效功能的发挥。(www.daowen.com)

关键词:电子化证据;真实性审查;审查规则

无论在传统庭审抑或电子诉讼模式下,证据均是诉讼活动的核心。电子诉讼是一种以信息通信技术为辅助所进行的诉讼虚拟形态。[2]诉讼主体通过互联网设备在线上实现诉讼行为,这就要求传统实物证据必须为适合进行线上提交、展示和交换的电子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即制定规则规定,当事人需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传统实物证据材料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处理,转换成电子化证据后再行提交诉讼平台予以举证质证。[3]然而,电子化证据同实物证据之间并不能简单等同,在证据规则适用上亦不能等同,由此亦衍生出新的问题:如何审查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包括,如何在证据开示环节解决电子化证据的提交、确认与交换,如何衔接和保障电子化证据同实物证据之间的真实同一,如何看待电子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效力。[4]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电子诉讼的有效运行和普及推广,实为迫切需要解决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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