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瞬息万变的网络世界,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地位一直在被质疑。在我国,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审查的主要依据除了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外,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所下发的若干规定。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围绕着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着重审查鉴定的规范有20余条。该规范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电子存证的认定问题,民事、行政案件也可以参考运用。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则详细地规定了刑事案件中有关电子存证被扣押、封存、现场和远程提取、冻结、实验以及鉴定等各个步骤的详细规范,共五章六十一条,从公安机关接触电子存证开始到最后的鉴定工作都作了细致而科学的规定。
1.电子存证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这种法定证据形式比较特殊,对证明和案件事实起到相关作用的只能是数据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国内在开展司法实践工作的时候,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查,就要求法官重视电子数据的产生、采集、存储和传输等。[3]在生成电子数据的过程中,数据会在各大节点上存储下来。就算其中一个节点发生损坏也不会影响到整体系统的运行。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中,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证系统,在产生存证数据时依靠电子签名产生,因此就确保了数据真实有效,是在当事人本人操作下进行的。除此以外,还可防止出现数据被篡改的风险。在存储电子数据的时候,区块链技术则可为系统中各大节点进行数据的交换而提供一个相对比较安全稳定的环境,而且无须人为去执行。
在电子数据的传送中,区块链因其区块中数据的集成,具有公开透明和集体维护两大特性。对于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无论是谁都可以借助公开接口进行查看,如果有人想要篡改账本,那基本是不可能的,而且也不会对其他节点上的数据信息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能够保证存证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是透明可信的。在区块链技术下,能够保证电子证据不易被人为篡改,出现差错。电子数据在形成以后,其状态一直都会保持不变,而且还可将案件的实际情况客观反映出来。[4](www.daowen.com)
2.电子存证的关联性
在整个证据能力认证中,最为烦琐的一个环节则是关联性的认证问题。该种联系指的是电子证据跟本案的真实情况是否有可能存在关系。关联性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关键因素。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而忽视关联性。事实上,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并非绝对独立,而是要和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相互配合,相互交叉,共同还原案件事实。并且,关联性也往往处于核心地位。
关联性的前提条件是真实性,同时又通过真实性和合法性将关联性表现出来。有法规指出:对于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须对该电子证据跟案件的真实状况是否存在关系进行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关联程度越高,证明力就越大。但关联性在证据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表现出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受传统证据理论的影响,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作重点考察对象的思想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电子证据的相关性认定至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体系,往往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如前所述,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可信时间戳、电子签名等方式可以完美的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问题,而关联性只能通过法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但我国目前关于证据在关联性上的理论研究与发展还存在着缺乏法律规范和指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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