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完善的立法是对电子证据规则实现统一与强适用的保障,司法工作中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以及由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实践情况新变化以及理解执行的操作化问题,也应该及时、严格依照法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促进统一电子证据规则的落实。
我国电子证据的种类与范围覆盖面目前尚不够完整,立法层面的归纳具有滞后性,对正在萌生或即将作为电子证据提交于司法审判的新形式的考量不够全面,在规制对象上的立法漏洞极易造成诉讼取证的缺失,因此通过立法方式在更大视域下为电子证据的种类给予划分,并针对不同类型加以具有针对性的规制尤为必要。在电子证据应用中,取证、保全、审查的规制都存在一定纰漏。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大数据背景下的取证边界、电子工具应用程序等都存在立法模糊,特别是人权保障层面,电子证据所依附的介质里包含承载着人的隐私权、信息权和财产权等诸多权利,在互联互通的电子信息平台都被暴露出来,取证手段的合法化、所提取证据对象的确定化、提取证据范围的精确化等问题应该被树立统一规则。在电子证据的保全上,传统的公证规制缺乏实质性审查与及时性,新创制的电子档案保全与借助第三方平台的云储存均没有立法规制,电子证据在新型保全方式中出现的受损与改变不易受控,且相关人员责任并没有法律规范,实时在线的安全控制应该得到法定规则有序调控。在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我国立法一直没有统一的全面规范,且对实践的作用大多都是原则上的指引,将完善有序的认定规则纳入立法也是建立电子证据规则的一大关键。
完善的立法是对电子证据规则实现统一与强适用的保障,司法工作中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以及由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实践情况新变化以及理解执行的操作化问题,也应该及时、严格依照法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促进统一电子证据规则的落实。(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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