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48条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相分离并赋予独立地位,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也通过列举证据的八种类型,肯定了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法律证据并列的独立法律地位,并在法律这一层面对电子证据地位上明确肯定。至此,电子证据正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拥有独立地位,此后又有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进一步解释电子证据的定义与该制度的发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明确以其他规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程序、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规则提出了一定要求。[10]一定意义上对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类型的特殊地位予以认可,同时对电子证据的鉴真规则具有先导性意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48条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相分离并赋予独立地位,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也通过列举证据的八种类型,肯定了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法律证据并列的独立法律地位,并在法律这一层面对电子证据地位上明确肯定。[11]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也承认了这一证据类型。至此,电子证据正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拥有独立地位,此后又有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进一步解释电子证据的定义与该制度的发展。如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第94条从电子证据来源、形成与收集等角度完善电子证据鉴真与审查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对电子证据下定义为“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对之作出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使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外延逐渐明晰。[12](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