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定义与范围众说纷纭、不断演进,但究其实质大同小异。归纳出电子证据的共同特性,一方面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判断、识别与应用相关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研究其区别于传统证据的属性以便于加深对电子证据的理解,进一步强化对电子证据规则更有针对性的研究,为我国切实有效地构建起一套系统科学的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基础。
1.证据性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电子证据属于我国法定八种证据情形之一,直接指向案件情况的真相与查证待证事实是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性质决定其形式仅为由一串0或1数字按照二进制代码排列组合成的数字编码,虽然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在其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实现上缺乏直观性,但这丝毫不影响其经过技术处理后实现对现实社会关系中法律事实的还原。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必须具有证据基本属性,即客观真实性、事实关联性和程序合法性。
2.外显形式灵活性与多样性
电子证据自身具有无形性,但是能够依托不同的介质展现并随时转化。从存储与传播形式来看,如手机、电脑的硬盘、光盘、云端服务器、互联网平台等,任何一种电子设备的应用功能都可以成为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如短信、备忘录、电子邮件与聊天记录等。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应用与大数据储存几乎实现了社会生活全方面的覆盖,证据在无形中被不受任何地域、媒介的限制中被多样化收集与储存,具有生动形象性。但不能否认的是,没有了时间和地域空间的限制,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显化体现出了更多可能性,强化了广域性与难受控性。(www.daowen.com)
3.电子技术依赖性
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收集过程和审查运用等各个环节都难以脱离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此类证据在保存、收集、使用和审查过程中都高度无缝隙依赖特定的电子存储传播介质;同时失去了人机交互和信息转化技术的加持,也不可能实现电子代码的人类感知。电子证据是计算机等设备内部大量二进制数字编码按照一定运算规则运行的结果,按照既定编程与规则运行,不受主观因素的干扰,对稳定性技术的依赖也保证了其准确性与客观性,进一步为电子证据真实性保驾护航。
4.不稳定性与易损性
电子证据所依托的电子技术是人创造的,在实践过程中不可能排除专业人士对其不着痕迹地进行删除、修改或植入病毒等操作,电磁储存和传输介质也有被电磁攻击、信号中断、机械故障而导致系统出错、储存失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与人为蓄意干预和非人为因素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息息相关。此外,网络数据具有流动性,电子证据的数据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就面临一段时间后无法获得且无法恢复的“挥发性”难题。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不可抗因素与突发情况的控制难度较大,极易威胁电子证据对事实还原的完整性和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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