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逐步成为数字经济形态下支撑数字司法、智慧法院的重要证据形态,证据的电子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地位将逐步提高到主要位置,即便是刑事领域,对于经济类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必然会成为主要的证据形态,这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由于在以往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铺设适应数字司法的基础设施和机制,长久以来,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线上运行方式和司法的线下运行方式就像两条平行线,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数字司法和智慧法治属于数字政务领域,数字经济的司法需求需要将传统的政务专网系统向外部打开,形成数据流转的通道,在区块链技术规模化应用之前,政务系统很难在数据安全保密与互联网开放共融之间找到矛盾的平衡点和技术机制,区块链技术实现了矛盾的化解和统一。由此,数字司法和智慧法院的互联网数字化得以实施,也打开了电子证据普遍应用的必由之路。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并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可以说是电子证据元年。在此过程中最先大规模使用的并不是区块链电子证据,而是传统采用时间戳机制、云存证机制等方式的电子证据,2020年度涉此类电子证据判例总裁判数超过1万件,但与每年3000万件司法审判案件相比,电子证据的普及率依然占比极少。虽然涉电子证据判例占比不多,但电子证据的使用在我国已经有超过10年的时间,电子证据大规模普及和应用是大势所趋,在此阶段,传统电子证据形态在经历长期的实践和应用的情况下不得不面临新式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挑战,区块链电子证据相比传统电子证据技术优势众多,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电子证据形态。由于法院和律师的认知习惯,在此阶段可能更倾向于使用传统和熟悉的电子证据形态,在电子证据大规模使用初期,传统电子证据使用量剧增,但我们应该看到虽然有熟悉度问题,基于广泛的社会共识,区块链电子证据很快将成为主流电子证据形态。
以裁判文书网2021年的数据统计显示,以IP360为代表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裁判数量已经在短短几年时间从鲜有使用到目前跻身年度涉电子证据单平台裁判数量的第二位;在使用电子证据的裁判案例中,区块链电子证据已经在2021年实现对传统电子证据的超越,成为最主要的电子证据形态。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传统电子取证技术正在主动向区块链技术靠拢和转移,区块链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天然优势得到了行业共识(见表3)。(www.daowen.com)
表3 电子证据平台数量对比
注:数据统计预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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