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的优化与新规则逐步确定

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的优化与新规则逐步确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8年9月发《最高人民法院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起,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相关规范在不断完善。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尤其是真实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已经涵盖部分资质和规范的规定;其中,显而易见地隐含了网信办区块链服务备案相关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资质以及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等。

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的优化与新规则逐步确定

自2018年9月发《最高人民法院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起,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相关规范在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7日起施行。其中,第11条关于电子数据审查认定的规定中不仅系统论述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规则,也首次将区块链技术与时间戳、数字签名等传统电子证据固定技术一起纳入电子数据固定技术范畴考量。此规定的最大价值在于明确了电子数据审查认定的方面,[6]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审查认定各个方面满足该司法解释中的条款依然是审理难点,这与标准缺失有非常大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于电子证据发展的价值在于系统论述了电子证据范畴并将电子证据明确扩大到民事诉讼领域。该规定中针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相比之前针对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加了对存证主体相关考量,主要体现在:第93条第(五)项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第(六)项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第(七)项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并在第94条明确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法律地位。[7]但与前述规定相同的问题,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判定符合这些要素,依然缺乏足够的标准和资质支撑,主要依靠法官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实际案例中的特定情境来确定;最直白的问题是,哪类平台属于第94条中定义的第三方中立平台。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部分法院已经依据此条款排除了部分取证平台的第三方中立性,部分法院又给予支持,说明在司法实践当中规则和标准的缺失所带来的主观认知差异。(www.daowen.com)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中对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了有史以来最为详尽和重点的论述,与以往相关司法解释中区块链电子证据作为电子证据范畴统一考量不同,此意见稿中将区块链电子证据独立描述,并首次明确地将区块链取证和区块链存证过程分别表述。[8]这是国家相关司法解释的重大进步,一直以来,在电子证据运用过程中,实际有两个过程,一是取证过程,二是存证过程。以往众多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规定对电子证据存证规范进行了足够的规定,但由于电子证据取证技术规范相比存证规范更复杂,在以往的相关规定中基本将审查目标予以明确,但审查方法并不明确,这也是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难的关键问题。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尤其是真实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已经涵盖部分资质和规范的规定;其中,显而易见地隐含了网信办区块链服务备案相关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资质以及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等。这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区块链存证服务市场的鱼龙混杂局面,对于区块链存证主体的规范将会起到积极作用,这有待于区块链存证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验。与此同时,该征求意见稿对于取证过程的客观不可干预性进行了首次描述,取证的可干预性由取证平台主体以及取证技术机制两方面要素影响,不严谨的取证技术机制即便没有平台干预,取证当事人依然可以进行干预。这在以往的相关学术研讨中多有论述,相信此条款的明确提出,也将成为未来司法实践当中区块链电子证据以及普通电子证据的主要抗辩点。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相比区块链存证技术规范,区块链取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相关文件中并不是非常充分、清晰、有力,这需要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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