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细化三性审查标准与证明力判断标准的优化方案

细化三性审查标准与证明力判断标准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证据法中,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经验让传统证据“三要件”体系已基本趋向成熟,但是电子证据出现时间较晚,其“三性”认定标准还处于模糊状态,因而需要细化“三性”的审查标准。[18]统一证明力判断标准,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在解决完“证据三性”之后,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有一个统一的证明力判断标准,这一点可以参考传统证据的做法。

细化三性审查标准与证明力判断标准的优化方案

在证据法中,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经验让传统证据“三要件”体系已基本趋向成熟,但是电子证据出现时间较晚,其“三性”认定标准还处于模糊状态,因而需要细化“三性”的审查标准。

对合法性的审查:不管是传统证据还是电子证据,法官对合法性的审查都是比较谨慎的,一般不会因为合法性而排除效力,因而对合法性的审查可以主要适用于传统证据的审查标准。

关联性的审查:关联性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在认定中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部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该电子证据是否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微信是主要的电子证据类型,要从不同的因素来认定身份关联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微信近两年出现在诉讼中作为电子证据提交的频率远远大于手机和电子邮件,甚至有完全替代的趋势,微信目前还没有强制实名认证,在账户信息上并不能看出关联性,这也是关联性认定的主要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在审查时就考虑是否经过实名认证和手机号关联,还可以借助朋友圈的照片、聊天内容、其他证人等予以佐证加强关联性,因而有必要在日后完善实名认证的法律制度。[16](www.daowen.com)

对真实性的审查:首先要确立原件等同和技术说明原则。一方面,当事人提取、固定证据效力较低,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出示原件,不应过分苛责。此时可以向域外借鉴,突破原件标准,把满足条件的其他复本视为原件;另一方面,对于没有进行公证的电子证据,当事人应在法庭上进行解释说明,向法官及对方当事人说明该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提取等过程中运用的技术手段,以此来加强真实性。[17]其次是确立来源审查规则:根据不同主体提交证据设计不同的审查方式,具体来说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般难以保障其中立性,法官在审查认定过程中首先要考虑是否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此外如果由诉讼当事人记录或存储的,要考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是由非诉讼的当事人记录或存储的,要考虑是否受控制,最后再考察一下是否附有电子签名等特殊标识。而对于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种具有一定中立性的主体,如果提供的信息可信度较高,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话会被采纳,反之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18]

统一证明力判断标准,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在解决完“证据三性”之后,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有一个统一的证明力判断标准,这一点可以参考传统证据的做法。具体而言,就是进行位阶的选择,经公证获得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利益相对方保存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要大于未经公证的、专门为诉讼目的制作的和利益相关方保存的电子证据。[19]孤证不能立案这一直是基本要求,对电子证据来说也应如此,电子证据通常是多种类型文件的统一,其中还蕴含大量的隐蔽性信息,因而孤立的电子证据是绝对不存在的。电子证据的采信事实上是能够适用最严格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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