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确法律规定,规范取证程序的优化方案

明确法律规定,规范取证程序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且大多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更加细化,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查认定行为。首先就是规范取(举)证程序。关于立法规范引导,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提取原件信息的路径或可以参考的技术标准,以此来减少争议,但这也不能根本解决当事人取证难的困境。

明确法律规定,规范取证程序的优化方案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且大多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更加细化,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查认定行为。首先就是规范取(举)证程序。

在取证方面,亟须完善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制度。如前所述,在三大途径中,当事人自行取证最为常见却也是采信率最低的一种。要解决这一困境,除了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存证外,设立电子数据保全中心专责进行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关于立法规范引导,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提取原件信息的路径或可以参考的技术标准,以此来减少争议,但这也不能根本解决当事人取证难的困境。需要由国家设立安全可靠的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原先通过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取证由于其成本高且可能受到质疑而适用较少,未来可以由电子数据保全中心进行专门的取证,这在技术上也是可以实现的,中心能够与各个数据来源接口无缝衔接,根据具体情况由其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辅助验证。[14](www.daowen.com)

在举证方式上,不仅需要创新,也需要厘清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书面化的呈证方式也是导致真实性存疑的原因之一,可以通过多元化的形式,不用拘泥于打印件或光盘。也要打破公证化优先的理念,要明确法院不能以未经公证为由而不采信电子证据,鼓励法院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实质审查。在举证责任上,除了要坚持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提交电子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证明外,还应当与传统证据有所区分。随着网络技术的多变,其责任配置也应当更具灵活性,必要时可以规定网络平台的举证责任。在有些纠纷中,当事人难以提供只存储在网络平台服务器的电子数据,这时就可以让网络平台管理者提交所保存的电子证据;还可以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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