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中的适用,有利于实现电子证据真实性与完整性的验证,节省诉讼成本,但任何技术都并非完美无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自治性与司法非效率价值,比如司法公平保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等价值可能存在冲突。
首先,目前司法区块链应用范围的有限性可能导致区块链只允许符合技术资质审查标准的行业联盟链成员接入司法区块链,从而提供证据生成和存储服务。一般的用户或者商户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才能通过这些成员获得被法院所承认的区块链电子证据。一方面,行业联盟链成员的营利性和数量上的有限性将可能导致垄断的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将行业联盟链成员资格完全开放,则可能导致区块链运行速度因成员过多而降低,有损效率。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冲突,是监管者在区块链技术推广和应用中应当解决的课题。
其次,如果行业联盟链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那么产生的区块链证据可能就不能再自证其真。例如,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阳光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是一家传媒企业,同时也是行业联盟链的成员之一,其提供的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因该特殊身份而存在疑虑还有待判断。此外,如果将区块链技术视为司法鉴定机关或专家证人的替代品,行业联盟链成员所具有的诉讼原告身份,将可能违反现行规范中对于司法鉴定机关或专家证人中立性的法定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将存证平台独立且与原被告双方无利益冲突这一前提也纳入平台资质的审查标准。(www.daowen.com)
总体上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技术与法律具有相互替代性,如果在某一社会场景中技术解决方案的成本低于法律解决方案,技术工具可能替代法律形式成为秩序的主要生成形式。技术可以用来弥补现有法律运作形式中的不足,尤其是其中不必要的成本,比如验证程序等,从而提高法律的运作效率,提升公正的品质。但是从互联网时代技术最终被驯化和利用的过程看,技术应当成为助推司法公正的工具,不可能也不应当取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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