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中心化与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问题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最主要特点,由于其在定义上并没有具体的物理地址,因此在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上就存在漏洞。每一个网络节点都可能会碰到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但没有单一机构为分布式账本的运作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每一种分布式账本都不存在作为监管之“锚”的中央管理机构。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领域亦是如此。如何让所有节点都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2.匿名化与网络实名制问题
区块链技术的匿名化特点体现在数字货币等具体应用场景之中,更准确而言应该是非实名化,例如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技术,其很大的吸引力就在于其进行匿名交易的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实名制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在司法应用场景,可信身份识别尤其重要。因此,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出于管理的需要,从最初的电话实名制到后来的网络实名制,并最终通过立法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固定下来。
3.可靠性与删除权问题
在区块链系统中,数据块是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由于巧妙的设计并辅以密码学和共识机制,区块链的数据记录方式使得修改某一数据需要变更所有的后续数据记录,难度极大。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因此,相比于传统信息通信技术和应用,区块链技术是由集体维护且难以篡改的,这也给实践中企业管理尤其是履行“删除义务”带来很多障碍。删除权在国外也称为被遗忘权,是指用户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互联网企业删除其全部数据。被遗忘权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得到欧盟法院的确认,并在2016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其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3条对删除权作了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给删除权的行使带来了极大障碍,由于对数据的修改需要控制超过51%的节点,因此在区块链上运行的程序几乎是无法被中止的,任何数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一旦被写入区块链中,就难以删除或更正。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一些法律明确禁止的信息写进区块链中,那么将给企业履行删除义务、公民行使删除权利和政府对违法行为监管带来极大的阻碍,严重破坏正常的网络空间治理秩序。
4.透明化与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透明性特点即去信任化,是指参与整个系统中的每个节点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是无须互相信任的,整个系统的运作规则是公开透明的,所有的数据内容也是公开的,正如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中指出的,新的交易要向全网进行广播。虽然比特币通过“将公钥保持为匿名”的方式可以隔断交易地址和地址持有人真实身份的关联,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但随着区块链应用到越来越多的场景和业务,例如智能合约、实名资产登记等,这些都是虚拟世界和传统现实世界相结合的领域,涉及实体法律规则的问题,验证节点在不知道具体合同信息或者个人信息的时候是难以执行的,这就可能陷入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5.链前问题(www.daowen.com)
当然,并不是通过区块链保管、固定了证据就能一劳永逸。这样能担保链条中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但无法保障“上链”前的数据不被篡改。因此,还需要对其收集、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及法律规定详加审查。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指出,目前区块链保管、固定证据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如果取证时证据原件和设备是分离的,证据的效力也会大大减损。而这些正是当前区块链存证在效率和真实性上面临的最大挑战。这也是学者将司法区块链技术称为部分区块链技术,甚至否认其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区块链技术的原因。
6.法院对取证的采信问题
证据认定往往需要确定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因量大、原件认定困难等原因往往无法对案件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如上文提到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保全网平台对被告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获得杭州互联网法院支持采用。但在成都法院审判的另一个案件中,保全网的取证未被采纳。由此可见,现阶段利用区块链技术取证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最后认定和采信。那么法院是根据取证平台的资质结合取证内容进行判断,还是要进一步对取证技术本身是否达到要求也一并进行审查?如果要审查技术标准,法官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
7.结论
对于新兴的“区块技术+司法应用”,显然存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因此对问题的法律界定、审判的采纳等问题,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重要。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到实施通常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以应对现有复杂社会现象的抽象规制。因此现阶段建议:
与技术厂家协商,通过技术手段来逐步解决现有的部分法律问题,如司法信息共享问题,可通过构建司法私有链,通过白名单、可信身份识别、电子认证等手段确保终端用户的可信识别,解决用户的网络实名问题。对于链前问题可通过物联网技术由终端设备采集数据,直接上链,当然这又涉及物联网的传输的安全问题,身份的可信识别等问题。
在现有法律滞后情况下,建议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尊重立法者原意,探明法律规范意旨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数据法律关系、论证法律结构,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划分各方责任。[14]同时,也可通过各类指导活动比如区块链技术的讲座、培训等,快速弥补法律缺位而导致的规则模糊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将已审理的区块链典型案例进行遴选汇编,形成指导案例,规范各级法院参照裁判要旨定分止争。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行业、高校、企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快速地推进和完善各项制度,尽快落地;推进示范性项目的落地,通过示范性项目总结经验,面向全国进行辐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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