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事实为基础”中的“事实”要查明,必须要以有效真实的证据为基础。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亦呈现指数级增长趋势。其通过从下至上的加密算法、实时同步数据至区块链网络各节点等组合技术,极具针对性地解决了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问题,而且可以帮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以目前最简便的方式实现电子证据核验与相应事实核查的目的。
“以事实为基础”中的“事实”要查明,必须要以有效真实的证据为基础。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亦呈现指数级增长趋势。电子数据成为常见的证据形式,新的证据形式也不断涌现,如何通过信息化技术审判手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更好地把握证据裁判规则,做好证据认定,以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就是信息时代的新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2]
原始的电子数据最终出现在案件审理阶段时需要经过生成、存储、传输、提交四个阶段。但是,鉴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易灭失、隐蔽、不安全及可篡改的特征,在司法审查中如何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确定相应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和难点。(www.daowen.com)
在司法审查时,法院需要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还需要审核与确定电子数据存取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存储、保管介质是否稳定,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以记录方式重现;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等多方面内容。而在确保源头真实的前提下,区块链技术可以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其通过从下至上的加密算法、实时同步数据至区块链网络各节点等组合技术,极具针对性地解决了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问题,而且可以帮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以目前最简便的方式实现电子证据核验与相应事实核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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