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智慧司法:重塑信任基础

建设智慧司法:重塑信任基础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处的信任既包括法官对人工智能算法的信任问题,也包括当事人对人工智能算法的信任问题。由于法官在裁判中对人工智能的信任目前缺少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实证分析,学界的研究往往也脱离了司法实践的现状,大量论证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可行性。[32]深究原因,缺少足够信任基础的智慧司法建设研究,如同缺少审判者的法庭,是空洞而无意义的。

建设智慧司法:重塑信任基础

目前,法学界热衷于人工智能与智慧司法的研究,相关的法学研究涉及面很广,涉及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尤其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运用问题,人工智能否胜任知识覆盖面大、技术含量高的司法审判工作,未来的“机器人法官”能否替代司法裁判等问题。[29]现阶段,智慧司法研究主要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计算机语言与人类语言的互通性问题,法律语言的多义性与模糊性本身与大数据要求的精确性和机械性相矛盾。[30]二是极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诉讼参加人的算法信任问题。此处的信任既包括法官对人工智能算法的信任问题,也包括当事人对人工智能算法的信任问题。由于法官在裁判中对人工智能的信任目前缺少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实证分析,学界的研究往往也脱离了司法实践的现状,大量论证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可行性。这样的研究忽略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法官自身对待新生事物的态度也会决定其走向。积极创制技术应用规则,合理划定技术边界,坚决防止技术过度使用损害司法基本价值,决不能搞所谓的“机器审判”,[31]由此,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研究脱离司法实践的现状。

除了缺少机器语言与人类语言精准高效的沟通机制以外,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裁判者主观对人工智能保持了保守与警惕的态度。广州互联网法院段莉琼、吴博雅通过850名裁判者的问卷调查,展现了区块链证据裁判中真实性偏离的深层主观原因,主要包括三点:(1)群盲摸象:对新技术的认知普遍不足,即便已经搭建技术平台的互联网法院,也仅有24.02%的裁判者对区块链技术比较了解,其他法院的了解甚至不到3%。(2)定式思维:对新技术缺少足够的敏感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指出“91.2%的裁判者会将区块链证据等同于传统电子数据进行常态化审查。而少部分对区块链证据进行个性化审查的裁判者,仍存在以点带面的思维”。(3)迟疑未决:人为拔高真实性认定标准。尽管该调查是针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偏差所做的实证分析,却可以很好地延伸至法官面对新技术的态度。[32]深究原因,缺少足够信任基础的智慧司法建设研究,如同缺少审判者的法庭,是空洞而无意义的。美国国防科学委员会(DSB)说过:“所有的自主系统都是联合的人机认识系统。”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人类的监督,通过人与机器的协调与合作能够发挥其最大的能力”。[33](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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