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规则缺乏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规则缺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具有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并非只要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存在在抓取之前已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有问题而遭受“破坏”的可能性,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坏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规则缺乏

在区块链时代的证据法变革中,着眼于区块链为代表的技术证明如何改变整个证据法结构,这可能是更为重要的议题,而这种思路会让长期恪守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忽略新时代技术治理崛起的传统证据法理论陷入解释力不足的困境——区块链技术的信用背书并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技术特征。[11]西方学者指出,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种通过代码来起草和阐述法律规则,而非单纯通过代码来执行法律。[12]“代码之治”由法的运行阶段渗透至法的制定阶段,一种以技术架构来规范技术领域的思路应运而生,其核心特征是利用代码来定义人们需要遵守的规则。

电子数据的技术含量与日剧增,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保持着较低的认可率。这与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的特征息息相关。在“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指出,相较于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而言,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具有成本低廉、制作时间短等优势。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具有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并非只要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存在在抓取之前已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有问题而遭受“破坏”的可能性,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坏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13]但是在另一起相似案件中法官却作出了几乎相反的认定。在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该案中的存证云服务器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取证时网络环境的清洁性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为不当介入、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其电子数据的提取、生成和储存的方法具有完整性与可靠性[14]以技术证明为信用背书的新型证明,突破了传统中心化的证明模式,(却同时促使长期恪守权威部门认定为判断依据的司法部门产生了信任危机。)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调研显示:73.25%的受访法官对区块链技术持怀疑或不信赖态度;91.2%的受访法官认为应将区块链存证证据等同于传统电子数据进行常态化审查;甚至有部分受访法官认为,应当对区块链存证证据设置高于其他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当裁判者普遍对区块链技术了解不足、信任不足时,很难期待其在裁判中对区块链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应有关注、充分审查并大胆认定。[15]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段莉琼、吴博雅指出现有证明规则存在“以技证技”倾向。现有证明规则是将真实性认定对象从电子数据本身转换成在存证平台的存证行为,而忽略了证据法上的证明规则及法理内涵,存在滑向技术中心主义的潜在危险。[16]但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它树立起技术与法律的天然界限,法律就是应当吸纳符合法律价值取向,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技术规范。否则法律就沦为宗教的教条,任何与其价值伦理相抵触的行为都会被视为异教徒。通过吸纳技术证明高度保留案件事实的证明理念进入法律证明的轨道,可以实现技术证明与法律证明的良性互证。[17]从而将技术规范中符合法律价值理念、符合人类发展前景的规范纳入法治规范。(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