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作为科技创新的最新成果,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理念;不仅给技术革新带来新思维,更给法律带来了挑战。202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证据”予以规定。尽管此处的区块链运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区块链证据”而仅仅运用到了底层时间戳技术,但却足以说明技术证明的进步已经撼动了原有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正如霍姆斯所言:“在法律的故纸堆里皓首穷经之人或许眼下大行其道,运用统计学之人以及经济学的行家里手则引领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日益呈现交叉融合趋势,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的福祉。”区块链作为难以篡改的公共账本技术,其去中心化的特征及给法律带来的挑战,日益受到法学研究的重视。传统法学研究在面临区块链技术变革时,无论选择哪种路径,均需要深度证成,通过深度证成,可以将正当化问题提高到更高的层级,并赋予其更根本的特点。[2]一种路径是侧重从技术的角度对区块链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行解构,以期实现区块链技术在云计算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取证与存证。[3]另一种路径则侧重从法理的角度、传统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角度对电子证据予以解读,以期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合法性论证。[4]但是,由于近代的证据法理论法律移植于西方,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关系的影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受到健康码的重要意义,从证明力来看都远远超过政府出具的“健康证明”这样一份公文书所带来的证明效果。我们不禁追问:“健康码的设计者真的明晰我们证据法所设定的证明逻辑吗?”如果没有形成我们的证据法的证明逻辑,用传统证据的观念去论证一个无论是国家还是公众都公认的证据的正当性是什么?区块链、健康码、移动支付等技术正在实现一种有别于我们证明逻辑的一种以高度保留案件事实为逻辑的证明体系。一种有别于以上两种研究思路的新思路应运而生,通过吸纳技术证明的证明逻辑来实现法律证明。法律证明积极主动接纳技术证明的证明逻辑,是交叉研究的全新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强调要推进技术创新,深化云计算、区块链、5G传输等前沿科技与司法审判融合对接。[5]由此,如何打破以技术特征为信用背书的技术证明的信任难题,从而实现新技术的法律验证,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新时代赋予法律人的重要使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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