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技术正当主义助力数字正义迈向更高水平,结语

技术正当主义助力数字正义迈向更高水平,结语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技术正当主义并非是对传统民诉法奉行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否定,而是对既有民事诉讼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在面对在线诉讼对传统规则带来的冲击下,使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中平等享有技术赋权和技术保障的机会,实现传统程序法理与技术原理的有机统一,助推数字时代的司法正义迈向更高水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运用“深圳移动微法院”开庭数占全院81%。

技术正当主义助力数字正义迈向更高水平,结语

电子诉讼与人工智能、5G、区块链、司法大数据的融合应用,将共同构筑未来信息社会的法治图景。相较于传统法庭,网络法庭具有方便、快捷、高效、易于使用等优势,[56]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将分配给网络法庭,传统法院许多低效、烦琐的程序设置将被迅捷、便利的网络法庭所取代。在面对新兴科技给民事司法带来挑战的同时,需要对程序正当化问题作出正面诠释。于传统诉讼领域,程序正当原则一直作为保障诉讼实体正义的重要手段,在电子诉讼的场域下,审理方式的改变已使得程序正当原则的子内涵难以完整地在线上投射,但并不意味着电子诉讼就势必会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保障功能有所减损。面对在线诉讼对传统规则带来的冲击,以技术正当主义作为互联网诉讼的程序价值观,可谓恰逢其时。在技术正当主义的四个子内涵中,技术赋权理念是在线诉讼的基石,技术交互是在线诉讼的行为模式,技术优化是在线诉讼的完善手段,技术谦抑是在线诉讼最低程序保障原则的体现。总之,技术正当主义并非是对传统民诉法奉行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否定,而是对既有民事诉讼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在面对在线诉讼对传统规则带来的冲击下,使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中平等享有技术赋权和技术保障的机会,实现传统程序法理与技术原理的有机统一,助推数字时代的司法正义迈向更高水平。

【注释】

[1]丁金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研究”(ZGFYZDKT202014-03)的阶段性成果。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6页。

[3]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4]占善刚、张博:《民事诉讼电子化及其边界》,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5]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陈锦波:《在线庭审的实践检视与规则重塑》,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占善刚、张博:《民事诉讼电子化及其边界》,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

[6]总体而言,电子诉讼理论研究仍然处于相对粗略的阶段,研究重心偏重于宏观价值讨论,以及过于微观层面的具体电子诉讼环节论证,但对于电子诉讼的规则体系问题,例如,电子诉讼适用范围、适用阶段、程序规则等问题则涉及较少,滞后于电子诉讼实践快速发展的需求。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7]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8]Richard Susskind,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56.

[9]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10]李占国:《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3期。

[11][美]伊森·凯什、[以色列]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赵蕾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9页。

[12]“司法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司法的广场化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抗日战争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司法广场化重要例证之一。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13]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了涉网案件集中审理模式、全流程网上审理方式的探索,是里程碑式的改革。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互联网审判稳步推进。

[1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页。

[15]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效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借助已有的“互联网+审判”创新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诉讼活动,有效避免人员聚集引发疫情扩散风险,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马相桐:《距离不是问题!北京一中院首次实现网上开庭》,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5日。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上线互联网庭审小程序——“互联网开庭”平台,在疫情期间向全国免费开放。陈甦、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8页。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运用“深圳移动微法院”开庭数占全院81%。肖波、徐全盛:《深圳“智慧引擎”启动在线诉讼》,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1日。

[16]陈甦、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6页。

[17]截至2020年8月31日,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222473件,审结194697件,在线立案申请率达99.7%,在线庭审率达98.9%。赵骏:《互联网法院的成效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25日。

[18]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19]肖建国、丁金钰:《以规则创新推动在线诉讼深化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7日。

[20]王福华教授认为,视频技术只能在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时作为例外的程序保障手段使用,而非笼而统之地适用于一般案件。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21]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

[23]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云系统庭审规范(试行)》等。

[24]孙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19日。

[25]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1条规定,异步审理不要求法院与原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同步在线,而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方便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非面对面的方式完成诉讼行为。

[26]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27]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以及诉讼诚信原则失灵的现实,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屡禁不止,传统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识别可谓颇费踌躇,力有不逮。而异步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更是对虚假诉讼天然地缺乏免疫力。异步审理意味着判决作出前,法官、当事人未曾有过一次线上或线下的会面,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虚假的纠纷解决的信息都不易被揭露。如果说在线视频审理还能通过开庭时身份认证、人脸识别系统来核验当事人身份的话,那么全程不开庭的异步审理甚至无法保证诉讼行为系由当事人本人实施,遑论法官通过当事人慌乱的神情或者沉默的言语行为来探知真相。

[28]例如,当事人举着手机在卧室里、在马路上、在菜市场甚至驾驶着电动车参加庭审,某些当事人穿着睡衣、蓬头垢面甚至叼着香烟出现在屏幕上,这些情形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均有出现。(www.daowen.com)

[29]Jack B.Weinstein&Margaret A.Berger,Weinstein’s Evidence Manual Student Edition,6th Edition,Matthew Bender &Company,Inc.,2003,at 10.05.转引自易延友:《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30]例如,关于在线视频开庭当事人是否需要在开庭和宣判环节起立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颇大。北京互联网法院部分法官认为这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必须保留的庭审礼仪,但也有法官秉持“二分法”,认为法官进入法庭时当事人不必起立,但宣判时原则上应当起立。《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草案原先有27条规定,其中第15条的草案提供了上述两种方案,但因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内部分歧较大,最后出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回避了该问题,即两种方案均未采纳。

[31]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32]James E. Cabral et al.Using Technology to Enhance Access to Justice,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2012,p.292.

[33]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34]丹尼尔·西特鲁恩教授认为,技术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自动化程序代码公开、为程序的运行提供试错空间、加强社会公众在规则制定与修改中的参与以及保留部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See Danielle Keats Citron,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85:1249,pp.1249-1313(2008).

[35][美]伊森·凯什、[以色列]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赵蕾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4页。

[36]郑世保:《电子民事诉讼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111页。

[37]刘东亮:《技术性正当程序: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和算法的双重变奏》,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

[38]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3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8条,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目前仍在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限制,尚不能全面推行。

[40]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41]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诉讼平台建设、电子证据平台建设、区块链存证平台建设等。

[42]刘东亮:《技术性正当程序: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和算法的双重变奏》,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

[43]李占国:《网络社会司法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前景展望》,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44]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则》第29—32条中专门对电子送达作出细化规定,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上加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知悉权的程序保障水平,以解决在线诉讼中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电子送达与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矛盾。

[45]陈甦、田禾:《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9页。

[46]事实上,《规则》第20条对在线诉讼中非同步审理(异步审理)的含义、范围、效力以及适用条件作出规定,标志着对于异步审理模式合法性的怀疑将暂时偃旗息鼓,其普遍适用将会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47]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48]杨严炎:《论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

[49]法院可运用网络定位技术锁定各个证人接入系统的网络端口和实际地址,并且屏蔽其自身作证外的其他庭审期间的视频(含音频)连接,从而有效规制证人与当事人同处一室、相互密谋,以及旁听庭审进程等现象。

[50]2019年新《证据规定》第71条。

[51]郑维炜:《中国“智慧法院”在线调解机制研究》,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

[52]《规则》第3条。

[53]《规则》第5条、第21条。

[54]Richard Susskind,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294.

[55]司法的“过度曝光”在电子诉讼的语境下,一般是指诉讼流程公开与审理过程留痕的运行方式使当事人可以清楚了解诉讼进程,法庭审判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内,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网上选择案件进行旁听,并随时随地对法官、诉讼参与人的表现进行评论,甚至使司法进入另一种形式化的广场化。

[56]Richard Susskind,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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