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程序理论稍有涉猎的人都知道:一旦确定要适用正当程序,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程序才是“正当”的?这一程序法的核心问题在“技术正当主义”的语境下转换为:什么样的程序设计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意义上的正当性?“技术正当主义”如何合理地嵌入电子民事诉讼?
正当的技术能够为纠纷解决提供新的可能性和方式,甚至技术方案本身就是更好的程序,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技术正当主义”不应再专属于(自动化)行政程序,其在电子民事诉讼中亦具有广阔的解释适用空间。“技术正当主义”在电子诉讼的语境不仅仅包含算法公开、具有可解释性和可问责性等基础内涵,技术正当的理念应贯彻在线诉讼的始终,且一并适用于诉讼外智能机器的建设。[41]本文将“技术正当主义”划分为技术赋权、技术交互、技术优化和技术谦抑四个子内涵,以期重塑电子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观。
1.技术赋权形塑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
电子诉讼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实现数字正义的必要载体,可以说,在线纠纷解决与互联网法院不仅改变了司法正义的实现场景,也推动了程序正义理念的发展。虽然适用的场景不同,但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诸如维护程序公平、保障人性尊严等,具有超越时空的特性,它们在新技术条件下也不会过时。[42]技术原理与程序法理实现融合的关键,是将技术作为变革“接近正义”的一种方式与民事诉讼法追求的保护私权有机融合,衍生出“技术赋权”理念,即以“科技向善”“科技红利”为导向,以保障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为价值依归,以诉讼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和自主选择权是否得到保障和强化,作为评判诉讼程序正当的标尺。
“技术赋权”是技术正当主义的基石理论,贯穿电子诉讼的始终。《规则》第2条明确规定在线诉讼应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大基本原则。五大基本原则强调了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的中立性,赋予诉讼当事人平等获得技术红利的机会,同时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注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充分体现“技术赋权”和“人文关怀”的理念,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信任感和可接受性。在起诉阶段,赋予当事人利用算法和机器进行网上立案的权利,使当事人无须受制于法院工作时间和人力,有助于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在证据收集阶段,为使证据资料在存储、传送、收集过程中未经过修改、处理,保障其真实性,当事人可利用区块链开源、透明、防篡改等特点进行存证,进一步彰显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方面的优势,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在审理阶段,赋予当事人在小额案件中选择适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权利,使得当事人可以将原本无价值的碎片化时间用来进行更高价值的诉讼活动,[43]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在判决作出阶段,电子诉讼可以借助于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性辅助措施,向办案法官进行类案推送,从而为法院在电子诉讼中实现类案同判奠定基础。在电子送达阶段,法院应以受送达人权利保障为中心,在明确告知且当事人同意适用的前提下启用电子送达方式,对裁判文书进行电子送达,并同步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悉权。[44]总之,“技术赋权”既可以为电子民事诉讼提供诉前保障,又可以为诉讼实施权行使提供指引,还可以提供事后评价标准。电子民事诉讼在技术赋权理念的引领下,能够更好地彰显以人为本的民事司法理念,实现互联网技术与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
2.技术交互赋予“直接言辞”新内涵
电子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样态可概括为同步审理模式和异步审理模式。在同步审理模式中,法官和当事人均需要保持同时在线,通过视频及网络文件的形式在线同步实施诉讼行为。一般认为,法官与当事人、证人使用在线视频方式推进诉讼,可视为言辞传播载体和法官在场方式的转变,并未颠覆直接言辞原则,但显著弱化了“司法剧场效应”。笔者认为,同步审理模式(视频庭审)可以通过技术交互加以调适,技术交互系电子民事诉讼的行为模式。技术交互具体体现在:借助于生物特征识别、证件证照比对等技术识别和确认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借助语音识别及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发挥庭审笔录的自动记录功能;借助于虚拟仿真技术,复原法庭审判场景,虚拟化呈现国徽、法庭、席位人员名称,增强在线庭审的仪式感;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拓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借助AI法官助理的辅助,智能预测裁判结果,使案件当庭宣判成为可能。总之,电子诉讼高度的交互性和人工智能的不断进步,将赋予“直接言辞”新的内涵,在线视频审理终将实现信息接收、互动体验的效果堪比在同一空间,甚至超越同一空间的效果。[45]
在当事人行动不便,往来法院成本高昂且无法同步在线的情况下,打破“时空双重限制”的异步审理模式应运而生。异步审理代表着当下信息技术嵌入民事司法对审理程序的最大形塑,理论界对于异步审理的种种质疑,均是站在传统观念和实定法角度去评价新生事物,忽视了电子诉讼法律供给的滞后性;[46]异步审理对直接言辞、双方对审原则形成的冲击,对“司法剧场效应”的消解,也可通过技术正当主义加以调适。具体而言,所谓的异步,应当解释为法院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灵活便捷的诉讼空间和绝佳的交换证据、发表意见的场所,由于不在同一个物理空间,屏幕的分隔,诉争当事人的对抗程度得以缓解,营造出一种相对融洽的氛围,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情绪平稳的状态下进行沟通谈判,达成和解,便于纠纷的彻底解决。[47]申言之,当事人和法官在同一在线诉讼平台互动交流,理性对话,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最后形成一个各方共识度最高的正当裁判结果(just outcome),而不再严格追求具有排他性的(正确)结论(correct decision)。通过异步审理获得的裁判结果,不应再受到“剧场化司法”严格制约,无须贯彻“对抗制”诉讼理念,也不必遵守既定的程序特征和目标限制。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泾渭分明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而是强调法官与当事人在同一个互联网诉讼平台上平等对话,三方协作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48]如此,异步审理便不会再给人以孤雁出群之感。(www.daowen.com)
3.技术优化助推隔离作证规则的实现
证人作证隔离规则是保证证人陈述证言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程序保障价值和超越时空的特性。无论是同步视频审理抑或异步审理,皆可能面临当事人和证人没有分离、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在场、证人旁听审理等问题。仅靠传统正当程序保障原理来进行反思和回应,得到的有且只有质疑、冲突以及对线上作证信任感的瓦解。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于《规则》第26条中规定“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这一规定体现了技术正当主义的理念,表明这种暂时性的程序公正减损是因为技术性原因而产生,线上隔离作证规则的缺失,未来可通过优化技术的手段而得到修补。具体来说,“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是规范目的,“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候审室”是技术手段,[49]技术手段与程序法理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融合,隔离作证规则才能最终落实,在线诉讼的程序困顿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由此可见,技术优化是电子民事诉讼的程序完善手段。
值得强调的是,证人在线出庭,还应遵守新《证据规定》的要求,完成具结保证程序,签署并宣读如实作证保证书,[50]以增强证人的责任感,提高司法威慑力。此外,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理由认为证人作证可能受他人指挥、有多个证人需要在线出庭等情形,应适用法院指定场所在线作证规则,进行物理隔离。各地法院则应通力协作,为证人作证提供便利,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合法性。
4.技术谦抑消解“电子工具万能主义”的担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因现代科技不断发展而转型,但这种转型并非简单地将现代科技应用到传统模式中,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在线纠纷解决模式,[51]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接近数字正义”的权利。但技术终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也无法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之所以强调技术正当程序,而非技术万能论,就在于阐明“技术正当主义”亦有其局限性,对于不适宜技术涉足的领域,技术就应当保持其谦抑性,不能“包打天下”。技术谦抑原则是在线诉讼中最低程序保障原则的体现。
技术谦抑原则首先适用于在线诉讼适用范围的确定。笔者注意到,各地法院在疫情期间一般只在线上审理简单案件,不审理复杂案件。复杂案件(如房地产纠纷)往往涉案标的额巨大,诉讼参与人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较高,“堆积如山”的证据资料不方便在线上一一展示,线上庭审效率乏善可陈。但《规则》中确立的电子民事诉讼适用范围极为宽泛,原则上适用于全部民事诉讼案件、非诉案件和执行案件,存在违反技术谦抑主义之虞。[52]对于疑难复杂、诉讼参与人众多的民事案件,仍应以“线下为原则”,同时不断探索“线上审判”的可行性。此外,法院需要完善线上线下的庭审转换机制,当简易快捷但粗糙的程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程序、实体权利保障的需求时,应及时打开向更精密的程序过渡的出口。《规则》已从宏观层面对于在线诉讼向线下转换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规定,[53]但对于异步审理中的程序转换,未作出精细化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应构建异步庭审向在线同步式庭审转换的制度,转换条件为当事人不同意异步庭审且有正当理由、案情复杂、证据繁多需要同步询问、同步质证等情况,并依此类推适用于异步调解、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等程序,最终构建起“线上异步—线上同步—线下”的三级程序转换层次,进一步提升电子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水平。
在线诉讼中的庭审直播与司法公开的关系问题,是技术谦抑原则另一个适用的领地。庭审直播是对传统庭审公开的极大延伸,传统理论认为,线下法院比在互联网法院能够更大限度上践行审判公开原则,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物理法庭提供的“信息透明度”已远远无法与网上法庭相提并论。[54]网络的无限延展性,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通讯终端随时随地查询庭审情况,引发了“司法过度曝光”的担忧。[55]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一个普通人的交通肇事案不会引起多少人的关注,但一个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就可以产生巨大流量,导致一个简单民事案件迅速扩大社会影响力,成为热点事件。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号,主张庭审公开直播适用于所有在线诉讼案件的观点,不符合技术谦抑性的要求,有违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在当下,更应该合理规制网络直播引发的审判娱乐化倾向,平衡好审判公开原则与民法典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追求。对于涉及公民重大人格利益、隐私权的家事案件、名誉权案件,庭审直播应当慎用,或通过法律、技术手段规制庭审录音录像与在线网络庭审情况被无限制传播的问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从而为在线诉讼提供最大限度公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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