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权保障的目的论来看,网上审判与线下审判并无差异,都是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保驾护航。传统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理论强调法官中立、审判公开、武器平等、程序参与等核心要素,力图通过为诉讼程序设置若干标准来实现程序正当化。遵守正当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核心,违反正当程序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构成当事人上诉或再审的事由。在技术驱动下,网上审判的物理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接入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选择,让当事人更容易“接近正义”,[35]但同时也会影响我们长期推崇的“程序正义理论”和“程序正义观”。电子诉讼的实质,是在考量纠纷解决投入和收益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来替代传统的民事诉讼行为,或利用信息技术设计出传统民事诉讼行为无法完成的民事诉讼行为,高效便捷地完成民事诉讼任务。[36]但电子民事诉讼对于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为了适应数字时代的纠纷解决特点,电子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应概括为“追求高效+兼顾公平”,信息技术是改良诉讼程序的手段,而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仍然是终极目标。
基于在线诉讼全面推广以来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在线诉讼程序价值减损的忧虑,恰恰给我们反思在线诉讼程序正义观提供了契机。在线诉讼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产物,现行民事诉讼法是近代民事诉讼规则的产物,因此必然存在与数字时代的互联网诉讼不相适应之处。申言之,传统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在互联网诉讼语境下天然地具有不相称性,一味强调法院信息化工作应保持克制、慎用,抑或要求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规则完全兼容的司法通说,虽然有利于维护程序法秩序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却罔顾了互联网司法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个性,在信息化浪潮席卷民事司法的进程中,恪守传统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已不再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诉求,应将民事诉讼程序正当主义作出新的解释,以符合数字正义的时代要求。
笔者发现,“技术正当主义”与互联网司法运作原理具有高度契合性,以“技术正当主义”作为电子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观,可为电子诉讼的程序困顿提供一条行之有效的解释论出路。前文述及,“技术正当主义”缘起于自动化行政程序,但随着实践发展,日渐被学界揭开神秘面纱,其内涵和外延被不断拓宽,例如刘东亮教授就从法律和技术两个维度探讨了技术正当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空间;[37]李训虎教授更是将技术正当程序首次引入刑事司法领域,主张其可以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行过程规制,成为刑事司法一种新的程序正义观。[38]因民事诉讼活动的协同性、交互性较强,民事诉讼相对于行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更适宜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考虑到在当下审判实践中,电子民事诉讼运用最为广泛,[39]将“技术正当主义”嵌入互联网司法,对于解决电子民事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的程序正义危机、程序虚设危机、程序效用危机具有重要的拯救作用,能为电子诉讼的蓬勃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www.daowen.com)
“技术正当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强调互联网技术的有效性,赋予当事人平等获得技术红利、技术保障的机会,提升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必须指出,将西特鲁恩教授提出的“技术正当程序”纳入电子民事诉讼的体系,并非是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奉行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否定,而是通过化解传统正当程序理论内含的独立、中立、公开、参与等要素所面临的正义风险,发挥对于正义实现的促进价值。[40]“技术正当主义”对于“司法剧场化”模式下建立起来的诉讼理念进行了变通,但不主张复杂、高深的技术程序可以从法治国家的规范中逃逸,故而绝不等同于“电子工具崇拜”或“技术万能主义”。由此,电子诉讼通过强调互联网技术提升程序参与度,保障当事人“接近数字正义”的权利,实现“程序正当主义”向“技术正当主义”的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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