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子诉讼实践虽取得显著成果,但现阶段仍面临缺乏调整和规范电子诉讼活动的法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相对滞后。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电子诉讼在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之际,可能受到影响正当程序、损害当事人程序利益、有违程序保障等质疑,[21]进而也对传统诉讼规则和程序法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缺乏其他法域可供借鉴的相关司法经验,我国互联网司法犹如一块尚未开垦的处女地,挖掘潜力巨大,但挑战层出不穷,依赖先进技术保障和顶层设计的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专门的司法文件,[22]各地方法院也根据自身的审判要求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文件,[23]不过在制度层面仍然存在部分规则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统一等问题,[24]未能妥善解决电子民事诉讼运行之程序困顿,面临一系列程序保障减损的指摘。
其一,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冲突。异步审理是互联网法院开创的新型在线审理模式,[25]诉讼参与人可不在同一期日各自实施诉讼行为,一方当事人可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后对对方的诉讼行为作出回应;异步庭审突破了诉讼活动的时空约束,呈现出一种非面对面、非同步式且碎片化的审理样态,由此形成对传统司法亲历性、直接言辞等程序正义原则的挑战。虽然在间隔期间,程序参与者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发问和更有效的辩论,但允许其多次下线退出诉讼平台(可类推解释为退出法庭),脱离法官的视线,显然弱化了传统法庭审理中攻击和防御的紧迫性,[26]由于庭审不是连续进行,对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提问,一方当事人可能有意回避,可能忘记回应,抑或在时限结束前突击回复,减少对方的辩驳机会,在缺乏“面对面”质证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实时观察程序参与者的神情举止,难以通过当事人的即时回应获取争点事实信息,更无法知悉当事人离开法庭后的行为,一旦当事人在下线后与证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密谋,作出虚假自认或虚假陈述,无疑会加重法官心证过程和查明真相的难度。[27]
其二,“司法剧场效应”的高度弱化。传统民事诉讼被称为“剧场司法”,两造当事人被安排至特定的、相对封闭的物理空间即法庭内,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实施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一系列诉讼行为,展开攻击防御,还原客观真实。但在电子民事诉讼中,信息的传递、交流、留存和使用方式发生质变,“司法剧场效应”呈现弱化乃至消解之势。物理空间的分离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审判场景产生的基础,诉讼参与人不在“同一个屋檐下”活动,尽管法官仍在法庭之内,但当事人通过远程技术参与诉讼,通过显示屏看到法官和有限的法庭场景,难以感受到同线下法庭那般的剧场氛围,法庭的庄严肃穆感大打折扣。疫情防控期间,那些充斥在抖音视频中令人啼笑皆非的开庭场面,皆是对司法庄严性和剧场效应消解的生动注脚。[28]网上审判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表情、肢体动作等场内因素的可观察性减弱(异步审理模式几近丧失),导致线下面对面纠纷解决中非常有用的技巧,到了线上环境,几乎无用武之地。
其三,隔离作证规则难以落实。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第72条和第74条确立了“隔离作证规定”,即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且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隔离证人的做法与圣经一样古老”,[29]尽管证人在法理上具有中立性质,但多数时候案件结果仍会在实际上影响证人的利益。所以,将证人与庭审的“局势”相隔离后,证人只能从客观角度陈述事实,防止其根据庭审的走向为自身的利益而剪裁、加工案件事实,导致证言被“污染”。互联网诉讼将高科技融入审判,使证人可以足不出户地参与诉讼,节省了出庭作证的物质支出。然而线上庭审过程中,现有技术手段和规则无法保证证人未实际旁听庭审过程,以及作证过程中未受他人引导指挥,因此,诉讼法意义上的“隔离作证”规则尚未得到真正的落实。在线审判中,如何避免证人旁听案件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如何防止当事人与证人恶意串通,如何防止证人证言被污染,如何保证证人在线上“剧场效应”弱化的状态下作出真实性陈述,以及有证人出庭的案件是否一律排除异步审理的适用等问题,仍须强势的理论加以论证,并辅以强大的技术予以支持。(www.daowen.com)
其四,庭审规范亟待统一。民事司法的电子化,会引发传统诉讼庭审规范是否还应坚持的追问,比如开庭、休庭前法官是否敲法槌,当事人是否应当起立;最后宣判程序是否是庭审必经程序,能否简化,宣判时全体人员应否起立,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是否可视为一种宣判方式等。上述问题均可纳入司法礼仪或法庭秩序的范畴,是法院“诉讼指挥权”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尚未凝聚价值共识,在不同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同一法院内部都可能存在明显的分歧。[30]
以上论争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诉讼法理——“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冲突与协调问题。现代民事诉讼法以正当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基准性、终极性价值目标,任何程序制度的设立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不得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支持构成程序正义基本价值取向例外的价值判断结论。传统民诉法中诸多程序制度的安排,如回避、审判公开、合法的传唤送达、直接言辞、平等的攻击防御方法手段等,均遵循这一价值判断准则。若以此为试金石来检验网络化司法模式中诸多制度安排的妥当性,便会发现正当程序原则的子内涵难以不折不扣地在线上投射和反映,除上文所述四方面争议外,包括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电子送达、庭审公开、区块链存证等问题,同样会面临相似的质疑和困惑。笔者认为,在线诉讼程序困顿的根源,实为技术原理与程序法理能否兼容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交错适用的问题。如果认为法院信息化工作应保持谦抑、克制、不得冲锋在前,则难免对电子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异化、变形而疑窦丛生。反之,如果认为信息技术可以合法嵌入民事诉讼中来,将现行诉讼程序规则翻译成技术语言,并通过限定技术的应用范围、条件调节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张力,[31]便不会对在线诉讼的程序价值给予过多否定和质疑,亦不会简单地用现成制度去评价新生事物,却忽视了法律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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