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依托互联网科技兴起的网络化诉讼模式的功能定位优化方案

依托互联网科技兴起的网络化诉讼模式的功能定位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在线诉讼走向自觉,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化,重塑了社会公众对“接近正义”的理解,同时也削弱了“司法剧场化”的符号意义。不过,司法剧场化也带来了高昂的诉讼成本,增加了民众接近司法的难度,使得参与者之间变得疏离。[9]与“司法剧场化”的特征明显不同,在线诉讼因互联网技术的交织融合,打破了法庭仅能存在于物理空间的限制。

依托互联网科技兴起的网络化诉讼模式的功能定位优化方案

近年来,“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分野正在失去以往的意义,人们想要保持与互联网数据或者在线身份完全隔绝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了。事实上,线上和线下的边界也不再泾渭分明,利用互联网参与各种各样的私人生活、商业活动及诉讼活动,已是司空见惯。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在线诉讼走向自觉,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化,重塑了社会公众对“接近正义”的理解,同时也削弱了“司法剧场化”的符号意义。

舒国滢教授在1999年曾撰文指出,从“司法广场化”到“司法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7]回顾过去20年司法体制改革的流变,确实证成了“司法剧场化”的通说地位——“剧场”即法庭,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地方,在这相对封闭的“剧场”之内,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必须遵守预先设定的程序规范,必须服从法官庭审指挥,必须在开庭、休庭环节起立,必须依照次序在“剧场”中发表意见,不得在“剧场”内随意走动、喧哗等。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人,对庭审秩序和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堪称“剧场司法”中绝对的主角(主演)。他们正襟危坐,身着长袍,用一种外行人无法理解的“法言法语”传递信息,引导诉讼活动有序推进,宛如手术室里的外科医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肃庄重、令人生畏的环境中,正义得到了伸张。[8]司法剧场化内化了人们的理性精神和品质、凸显了程序正义和秩序观念,强化了诉讼程序安定性。不过,司法剧场化也带来了高昂的诉讼成本,增加了民众接近司法的难度,使得参与者之间变得疏离。在司法剧场化的场景下,诉讼参与人虽然尊重法律,但这种尊重可能永远不会是基于亲近感的尊重,而是一种“保持距离”和“令人敬畏”的尊重。[9]

与“司法剧场化”的特征明显不同,在线诉讼因互联网技术的交织融合,打破了法庭仅能存在于物理空间的限制。换言之,法庭从一个相对封闭、令人生畏的场域内,移转到网络这样一个相对开放的场域,标志着剧场化司法向网络化司法模式的转型。网络化司法模式特征之一是诉讼活动在线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诉讼活动突破了时空约束,实现了立案、送达、庭审、质证、宣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全面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10]意味着诉讼信息的传递、交流、留存、呈现、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www.daowen.com)

网络化司法模式特征之二是降低民众“接近司法的门槛”。互联网技术催生出灵活、方便、廉价、快速的纠纷解决机制(ODR),无须采用面对面的形式就能定分止争。当事人不再需要多次辗转不同层级、不同地市法院提交诉状、参加庭前会议、出庭应诉以及领取判决书;证人不必再舟车劳顿,为线下出庭作证而付出大量时间、物质成本;法院亦可利用技术手段代替部分程序性工作(如记录庭审、文书送达等),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网络化司法的特征之三是司法的剧场效应显著弱化。在法庭上,遵守规则是解决纠纷的核心,随着物理环境的改变,庭审庄严肃穆的氛围消失,法官对庭审秩序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指挥、控制能力大打折扣,虽然改变物理场所的目的在于“更高效地实现正义,但同时也使得逃避法律的概念边界,并进一步远离法庭上法律条文主义的思考成为可能”。[11]毋庸讳言,剧场效应的弱化使一向“高冷”的司法更加亲民,但对庭审秩序、直接言辞原则、当事人的程序正义观均会产生深刻影响,甚至有在数字时代重返“司法广场化”之虞,[12]因而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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