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司法运行机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法院紧扣时代脉搏和现实需求,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机制建设,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推动互联网时代诉讼流程和司法模式实现革命性重塑。[2]作为信息化浪潮下互联网和司法融合发展的产物,在线诉讼体现了司法对于信息化、科技化、智能化需求的回应,几乎必然会成为与这个时代相匹配的新司法方式。[3]
2020年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公民生活及各个行业的渗透与影响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逆转性,民事司法领域亦无法自全。一方面,基于疫情防控期间“零接触”的要求,线下诉讼活动难以按时开展;另一方面,除疫情前积压的案件外,疫情期间亦产生了基于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认定规则、因感染新冠病毒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物品责任等新型民事纠纷,在此背景下法院实现审判方式转变,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疫情防控期间,远程非接触式诉讼在避免病毒传播、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司法延迟方面具有传统接触式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4]在时代洪流和科技浪潮的双重“簇拥”下,将实体的物理法庭转换成以虚拟图像、数据和文字为载体的网络法庭,成为令人振奋的抉择。可以预见,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如催化剂一般加速了民事诉讼电子化时代的到来,在线诉讼的全面推广已是大势所趋,滚滚潮流不可阻挡。(www.daowen.com)
诉讼电子化把司法舞台从物理法庭这一固定场所解放出来,搬到网络空间的同时,也在悄然改变几十年来“司法剧场化”下形成的若干诉讼理念和程序规则。自三大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围绕在线诉讼对民事诉讼法造成冲击与挑战的质疑声不绝于耳,相关研究几乎一致认为,在线诉讼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仍须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内讨论和建构电子送达、管辖范围、区块链存证、庭审程序运行、庭审规范、证人出庭、异步审理等在线诉讼规则,尽可能消除在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传统理论不相融合的地方。[5]但问题在于,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产生时并未出现互联网技术,既有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和理念能否有效融合司法“网络化”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尚存争议。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电子民事诉讼的利弊得失远未获得系统化探讨与精细化研究,[6]居于核心地带的电子民事诉讼所应奉行的程序正义理念和程序正义观,也远未凝聚法律同人的价值共识。由此便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即电子诉讼可能会动摇传统民事诉讼奉行的“正当程序原则”,并且具有在网络上形成“司法广场化”之虞。本文旨在澄清以上“质疑之声”实际是对互联网司法模式的误读,在信息化浪潮席卷民事司法的进程中,恪守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正当主义”已不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诉求,当以“技术正当主义”作为电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论,在更高程度、更广范围内支持互联网技术与诉讼程序的深度结合,赋予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程序阶段平等获得技术保障的权利,方可实现技术原理与传统法理的价值调适、并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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