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逻辑起点:传统司法裁判三段论的局限

逻辑起点:传统司法裁判三段论的局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司法裁判三段论”,其适用前提为待决事实明确,而对于如何证明待决事实则未能提供更多的方法论,因其高度抽象化的特性,只能作为论证的起点。

逻辑起点:传统司法裁判三段论的局限

要件指引式电子化材料提交模式的理论基础为要件事实裁判方法。所谓要件事实裁判方法是指,“在明确要件事实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依据民事实体法规范的结构以及民事诉讼审理的结构而展开的民事裁判方法”。[4]我国审判传统是法律规范出发型,法官在诉讼中发现事实的主要任务为发现法律规范所分解的要件事实,要件事实裁判方法指引之下,整个裁判过程围绕“识别请求权基础规范—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法律事实要件分析与解构—证明责任分配—要件事实认定—涵摄得出裁判结论”[5]展开,通过实体与程序的不断交错,得出裁判结论。传统的“司法裁判三段论”,其适用前提为待决事实明确,而对于如何证明待决事实则未能提供更多的方法论,因其高度抽象化的特性,只能作为论证的起点。要件事实裁判方法则在“司法裁判三段论”基础上,提出证明待决事实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为:按照“司法裁判三段论”,若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以待决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特定法律效果之发生(R)为其结论,则推论过程的逻辑结构可表示为:T→R且S=T,则S→R。结合要件事实裁判方法,进一步推导,为证明待决事实成立,则T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可将其指向的法律事实要件分解为A1、A2、A3……,即T=A1+A2+A3……,再通过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诉讼证据证明待决事实S中事实要素B1、B2、B3符合法律事实要件A1、A2、A3……,即得出S=T的证明结果,则可完成三段论中S→R的事实到法律的涵摄,作出裁判结论。要件事实裁判方法通过要件分解明确了待证事实的证明路径,将民事诉讼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运用充分技术化,通过搭建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桥梁,为当事人提供具体可行的攻击防御方法,并为法官指明审理方向。

将要件事实裁判方法引入电子化材料提交规则,即通过对当事人起诉请求权基础规范进行识别解构,向当事人释明其依据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须待证明A1、A2、A3等法律事实要件,引导当事人(原告)在举证期内往A1、A2、A3方向提交证据材料,证明事实要素B1、B2、B3存在且符合A1、A2、A3等法律事实要件内容,引导当事人(被告)明确其抗辩意见和在举证期内提交对应的反驳回应证据材料,从而提升电子化证据材料提交的针对性和规范性。需要明确的是,要件事实的认定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后才能确定,故电子化材料提交规则中引导当事人进行要件式举证只是要件事实裁判方法运用中的前置程序,即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往其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向的法律事实要件方向进行举证,便于法官庭前初步掌握当事人请求(或答辩)主张及对应的证据主张情况。(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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