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协同主义诉讼: 优化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方式

协同主义诉讼: 优化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方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8年,德国资深法官瓦塞曼认为,“社会法治国家中的民事诉讼之模型是以‘作业共同体’为其特征的”,此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即为“协同主义”诉讼。在“协同主义”诉讼语境下,诉讼竞技被摒弃,各方须加强协作以高效利用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协同主义诉讼: 优化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方式

1.民事诉讼要件事实裁判思路的内在机理要求

诉讼材料的提交为法官裁判提供前提和基础,作为有机统一的民事诉讼过程,应以法官的具体裁判思路为统领,当事人全程围绕该裁判思路提供具有针对性、逻辑联系清晰的基础资料,从而实现帮助法官高效作出裁判的诉讼目标。要件事实裁判方法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广为运用的裁判方法,可以其内在机理为思维路径,当事人及法官在诉讼各环节均据此实施连贯的、体系化的诉讼行为,即无纸化立案背景下,当事人围绕法律要件事实提供有针对性的电子化诉讼资料,对方当事人提交对应的电子化诉讼资料进行切合的反驳回应,法官围绕法律要件事实从上述诉讼资料中获取有效诉讼信息,明晰争议焦点,从而确保各方进行高效的法律交流,避免因法律规范识别、举证思路差异造成诉讼障碍

2.“协同主义”诉讼的有效实现方式(www.daowen.com)

“协同主义”最早由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提出,实质为“合作”之意。1978年,德国资深法官瓦塞曼(Rudolf Wassemam)认为,“社会法治国家中的民事诉讼之模型是以‘作业共同体’为其特征的”,此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即为“协同主义”诉讼。在“协同主义”诉讼语境下,诉讼竞技被摒弃,各方须加强协作以高效利用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基于此,无纸化立案背景下,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应充分考虑以便于诉讼顺利推进的方式进行,法院为帮助当事人规范有效提交电子化材料,也应进行明晰的诉讼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以要件事实论为基础的民事诉讼规则、裁判方法毕竟属于法律共同体话语范畴,依目前我国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而言,进行要件识别和理解仍具有一定难度,因此,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客观情况,须以适当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引,才能确保当事人有效配合推进诉讼,即以法律要件指引为先导,构建要件指引式电子化材料提交模式,从而保障各方协同高效推进诉讼,有效实现“协同主义”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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