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自动执行制度的优化和保障

司法自动执行制度的优化和保障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执行管辖不管是何种法律形式,都只能解决审理层面上的相关问题,最终却都无法逃避“执行”环节。现行立法本意在于方便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实施保全和执行措施。

司法自动执行制度的优化和保障

1.“面签”在网络环境下的新理解

目前,公证领域中,对电子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还是存在争议的,其最主要莫过于制度层面的合规性,即公证一直以来的“面签”原则是否可以突破的问题。虽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载明这一原则,但实践中公证人员均将其作为公证的基础性理论原则之一。我们认为,就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来看,可以有节制地谨慎突破“面签”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均未要求必须本人以书面形式申请。

构成障碍的可能会有两个效力等级较低的规则:司法部2006年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18]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9]如何理解“亲自到场”公证的问题,也就成为认定公证债权文书有效性的关键。上述规定目的在于要求公证机构能够确认被执行人的身份以及作出举债并承诺可直接强制执行的合意。形式要求总归是为内容服务的,内容真实才是根本。

面对这个问题,司法部和外交部在面对侨胞时迈出了关键性一步。2018年,华东公证处在海外公证联络员协助下,借助互联网技术远程视频,为远在国外的华侨办理公证。这一模式,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广为各地公证处所使用。

而对于国内电子合同赋强公证事项,也可以效仿这一模式,尝试采用互联网技术远程视频的模式进行办理。互联网远程视频需要多方合作:一方面需要保证公证过程中所使用的网络不能出现任何卡顿或延时;另一方面是远程视频交互系统,既要确保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的音视频被完整记录,以便公证留档,又要保证远程联络点中的视频拍摄无死角,以防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此外,最重要的是实现公证逻辑,确保电子签名真实,公证程序中的信息予以加密,防止公证过程中信息被人篡改。面对因各种特殊情况不方便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或者涉及重大事项的电子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亦可使用互联网技术远程视频的模式进行办理,或在部分地点设立公证联络点,或公证机构根据个案派员上门,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后,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事项,以技术为支撑,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服务

此外,此类赋强公证,可引入区块链技术,形成“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模式,在科技金融系统、用户、公证机构、法院执行庭之间建立起公证联盟链,可在谨慎突破“面签”原则的同时,实现增强公信力、全流程监控以及系统安全的目标。具体而言,科技金融系统、用户、公证机构、法院执行庭四者作为数据节点形成可信数据链,可达到业务数据安全加密且线上协作处理的目的;而监管机构通过部署节点,可以实现对科技金融机构借贷赋强公证全流程监管,成本较低;而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公证过程中的身份认证,保证了数据的可信传输,系统安全性强。由此,借助技术手段,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科技金融机构的特点,提供差异化的网络赋强公证服务。

2.司法管辖连接点的适度扩大

(1)公证执业区域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实际就是从以前作为行政机关的公证机构管辖发展而来——该制度实际上还是基于互联网社会之前的工业时代所制定的,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对工业时代的诸多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20]但网络环境下的行为和事实发生已经与传统的本人亲自到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科技的发展也动摇了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标准。对此,一方面是我们应该如何去重新理解“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另一方面则是制度层面上如何去做新的界定(司法部以及各省都有新的一些动作)。

在实践层面,解决公证执业区域问题的路径在于:提高全行业对于智能合约的认识,同时共享公证互联网化的利益。

(2)法院执行管辖

不管是何种法律形式,都只能解决审理层面上的相关问题,最终却都无法逃避“执行”环节。依《民事诉讼法》规定,[21]赋强公证的执行有可能是依据被申请人或被执行财产的不同在全国各地的法院进行。那么,网络赋强公证未来的执行情况可能也会存在较大问题。(www.daowen.com)

现行立法本意在于方便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实施保全和执行措施。但是网络赋强公证的全流程包括推送至法院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与此相对应的执行查控实际上往往也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既不方便也不经济。

网络环境下,管辖确认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参考电子合同签订地采用主营业地和经常居所地原则、履行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原则,[22]有学者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可以由办理赋强公证的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建议允许高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由辖区内的特定法院执行;三是建议允许公证机构与互联网法院进行执行对接,并将网络赋强公证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归口到互联网法院。[23]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北京市公证从业人员就曾建议将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在办理完公证债权文书手续后,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的管辖法院指定为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遗憾的是这一建议最终并未得到采纳。目前,对于各机构来说最现实的办法可能无外乎是利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号作为财产所在地用以取得管辖权——当然,这也得看当地法院的案件压力情况。

(3)区域协助机制

对于上述执业区域或管辖所产生的问题,实际上还有一个相对比较可行的方案,即区域协作。通过各地公证机构与法院的相互协作,可以实现有关案件摆脱或打破地域的桎梏,提升行业的整体对外工作能力。

然而,这里仍然存在现有制度的掣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原公证机关”[24]的规定给公证行业通过此种前后协作模式进行操作带来了障碍。

因此,目前较能形成共识的实际还是以出具互联网公证文书的机构与司法辅助的机构在法律范畴内实现区域协作。

3.公证机构参与执行辅助

执行问题,不仅仅是上述司法管辖这一个方面。人民法院提出要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也已多年,虽然成绩斐然,却依旧无法解决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网络赋强虽然在确认债权定纷止争等方面能起到分担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但其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如何打通这“最后一公里”,实际上是所有这些司法制度当前所遇到的最大痛点。

智能合约下的金融业务所涉的执行中面临的难题: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散落于全国各地,对任何一家法院来说其执行难度都异常大;另一方面却是执行标的额异常小,有的甚至小到真正要追偿的费用都无法覆盖执行的标的额。如若额度特别小的情况下给相关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则容易造成该制度使用过度引发群体社会事件;但如若前端经过了审判、仲裁或公证,后端却不执行,则又将造成威慑力的下降以至于相关制度丧失其必要的公信力。

那么到底如何破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司法辅助通知》)。在此文件前后,各地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开展了诸多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在执行业务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公证机构如何取得相关的职权以便开展工作。《司法辅助通知》使用了一个术语——参与。那么公证实务中,应当如何理解“参与”?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申请模式、[25]委托模式、[26]协同模式、[27]进驻模式。[28]现在最多的是上述部分模式共存,即首先为公证处入驻法院,然后对于执行阶段的保全证据公证依旧采取传统的申请模式,由法院作为申请人向公证提出公证申请。平时公证入驻人员则是接受法院的委托处理相关辅助事务。然而,单纯债权人委托或者法院授权的模式在财务上还是会遇到一些困境,建议实践中可以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处理。

另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并指出了新方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网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系统,对网上小额借贷在线公证,将案件直接推送至人民法院,批量立案、批量执行,全程无纸化操作,从源头上分流案件,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智能合约下的金融案件,最终还是需要以科技的方式加持赋能进行解决。用科技的方法加上公证的司法辅助,想必可以更好地协助人民法院处理科技金融案件,也是为网络社会的治理提供的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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