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法律工具在“自动执行”中的应用
那么司法实践中的什么工具可以实现“自动执行”呢?我们将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较常见的工具作以下的比较:
其一,快审智审。在涉及互联网或金融专业的法庭中,大多对涉及类型化案件都已有了相对成熟的法律科技解决方案。系统通过直接抓取特定信息(包括案号、双方当事人信息、起诉和答辩内容等),节省了人工输入的成本;以人工智能、视频通话、语音识别等技术为支撑,基本可以完成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部分工作。当然,目前整个司法界的法律科技水平应该还只能达到“快审”的目标,但是案件事实的归纳、证据的质证、法院观点部分的阐述,还是需要法官去组织。也就是说,还未到非常智能化的“智审”阶段。
其二,在线调解。司法不是守护公平正义的唯一一道防线,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的处理机制,诉调对接合作可形成多方参与、共建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司法机关充分吸收律师、公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个人来共同参与金融纠纷快速处置。通过专业指导和帮助,各金融机构送到法院的金融纠纷调解材料格式会相对更统一、内容会相对更规范,为后续的司法确认和审查节约了大量时间。一般来说,类型化的金融案件通常移送至法院后,调解成功率并不大。因为金融机构往往对于这些业务都已经作了相当的催收工作。在线调解虽然相对更为方便,但因其形式较为简单、门槛较低,往往也很难对恶意债务人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
其三,电子督促。督促程序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方式,电子督促程序改革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电子督促程序”,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试点已经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等数家法院开展。这些法院均位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南沿海地区,辖区内涉网案件数量较多,且基本上属于类型化的案件。当然,尽管个别法院对于电子督促程序有相当的支持力度,但推广时仍面临较多的困难:对内来说,案多人少的压力依旧没有减轻,尤其是推送至执行局的案子一旦增多其压力也必然会传到立案部门;对外而言,由于属于制度创新,在管辖、送达、保全等问题没有明确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很多法院很难接受。
其四,网络仲裁。仲裁作为诉讼之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互联网+仲裁”以其开放性、即时性和便利性等特点符合了电子商务时代纠纷解决模式的要求,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14]以广州仲裁委、衢州仲裁委等为代表的仲裁机构依法制定网络仲裁规则,搭建互联网平台。在涉网商务纠纷发生时,买卖双方倾向于在线协商采用平台内部自身的在线客服涉入纠纷,并让其居中裁定解决争议。所以,大多数的电商纠纷一般较难通过网络仲裁进行解决,更多的是金融领域的相关业务会被引流至网络仲裁。然而,我国的涉网仲裁模式仍较多停留在仲裁申请环节,审理过程仍普遍采用传统的仲裁模式。就互联网仲裁在我国的现状,未形成完善的、规模化的体系,依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与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仲裁需要到中院去执行(中院本身的案件受理标的都相对较高),而网络仲裁的案件往往标的额非常低且频度非常高,导致了一些法院的抵触。再加上此前“先予仲裁”给整个仲裁界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少法院明确不支持网络仲裁。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势
目前看来,公证在互联网领域中的作用已经从最开始的固定网页证据发展到了存证电子合同文本;接下来,需要尝试的是将电子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文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用赋强公证制度亦可在电子合同领域发挥作用,以公证的优势解决电子合同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矛盾,并且还可以补齐智能合约的闭环。(www.daowen.com)
首先,公证与网上法庭、仲裁与调解等的区别是明显的:即强执公证以签署时对直接执行的承诺确认,可以免去审理程序(包括诉讼、仲裁或调解)从而达到对于未履约债务人的直接强制执行。
其次,除了上述区别,其与电子督促程序也有不同:其一,电子督促程序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但赋强公证适用于办理了赋强公证的特定合同,并不影响各方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其二,电子督促程序要求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而赋强公证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提前约定送达不能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其三,电子督促程序只要债务人能提出成立的异议,支付令就自行失效;但赋强公证因有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对于直接强制执行的确认与承诺,故而债务人想要再拖延时间就会较为困难。其四,电子督促程序中,法官对于合同的真实性较难把握(除了部分特大型金融机构或公司外);但赋强公证本身就以第三方的信用确保了合同订立的真实性,不易在真实性上给法官造成判定不能的困局。其五,电子督促程序中,法官对于合同的合法性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赋强公证则将审查合同合法性的问题提前到了订立合同时,可以为法院的执行省却相当部分审查任务。
最后,其与实现担保物权也存在着不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实现担保物权章节旨在保障有担保物权部分的合同,但对于无担保或者保证担保的合同无能为力;而在电子合同背后的金融领域,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其更多地运用了大数据来剖析各人的信用情况,从而为普惠金融打下了基础。另外,如果需要在线上运用实现担保物权,还需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上线服务。故目前来讲,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实现的可能性并不大。
公证制度最初产生于欧洲,欧洲之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几经变迁后,在证明作用的基础上扩充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书具有执行效力,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债务人执行承诺约束制度,现今大陆法系国家均予以沿用,对当代社会的纠纷解决起着积极作用。[15]赋强公证是对“强制执行”的一个前向延伸,对合同的一个后向延伸,对于实现“自动执行”而言,缺一不可。
3.赋强公证对智能合约司法自动执行的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合约”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逻辑程序中“if-then”判断语句的1.0时代,到将“if-then”语句作为代码并存储于区块链上达到自动履行合同的2.0时代,再到司法实践中能够“自动执行”的3.0时代,智能合约已成为对信任制度的补强。[16]
但就目前发展来看,无论单独选取哪种法律形式,都无法完全实现“自动执行”的目的。智能合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要回归法律制度之中,解决新技术与原有法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冲击。[17]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复杂性,违约也表现出极其复杂的形态,违约行为的分类也有很多。对于纠纷解决,赋强公证具备独特的效率优势,可以说,没有赋强公证支持的司法智能合约,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自动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