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方面的规范并不是首创。而民法典也是在吸收了合同法与电子签名法的相关内容后,在“总则编”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7]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可以说,有效且可靠的电子合同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民法典回应了现实的立法需求,为电子合同的运用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方面的规范并不是首创。在原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载体;2019年修正的电子签名法也对“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情形进行了列举,[2]同时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以及与电子签名相关的责任认定方式。[4]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责任认定方式,确立了推定电子签名有效的原则,为电子签名的实际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也逐渐成为市场交易中的“刚需”。而民法典也是在吸收了合同法与电子签名法的相关内容后,在“总则编”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5]在“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承诺期限、合同成立、交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6](www.daowen.com)
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故而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以较大篇幅作出了规定,也是体现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重点关注。一般而言,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的,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合同,可视为书面合同。[7]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可以说,有效且可靠的电子合同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民法典回应了现实的立法需求,为电子合同的运用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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