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基础:建设专有平台和技术
建立人民法院独有的云服务平台,这样既符合实际又节约资源。[15]开通专线平台,做到专网专用。实现系统间数据互通和集成化,改进系统应用性,提升系统安全性,融合技术与业务,主动拥抱现代科技的目标任务,在线庭审要满足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实现语音转写需求,满足复杂案件的证据展示和质证需求。构建专有平台要实现内外网对接共享和深度利用。
2.注重内练:完善庭审规则
(1)构建“虚拟法庭”规则。为避免在线庭审对传统审判开庭审理的仪式感和严肃感的破坏,可以设置庭前宣誓制度来增强庭审的严肃性。明确对于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规定着装,包括律师也应该着律师出庭服装,没有职业着装规范的,应文明着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应以虚拟化方式呈现国徽、法槌、席位,实现法官“打开电脑,就有法庭”,“虚拟法庭”则创造出互联网上的移动法庭,彻底打破法官开庭的空间限制,真正实现随时随地线上开庭。[16]
(2)构建协助制度。在线庭审对终端的要求有所限制,同时对环境也比较挑剔,因此,在线庭审的发展有必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构建法院之间的协助制度,从而保证云终端的可行性。身处异地的当事人如果想借助在线庭审参加庭审又缺少必备的条件的话,可以选择就近的法院并利用法院的云终端数字审判庭来完成庭审活动。异地协助制度可以兼顾当事人的便利同时保持庭审的可控性,在法院内部法庭完成开庭可以增强庭审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可以对中途退庭和缺席审理进行有效监督;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在线庭审室,方便当事人及律师参与庭审。
(3)构建在线庭审当事人身份确认规则,对线上诉讼身份认证、账号使用予以规范,确立了专用账号及密码的身份标识原则。参与者获得了在平台上的一把“私人钥匙”,持有这一把“钥匙”使用平台,就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得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不得让他人冒充自己参加诉讼。[17]在进行身份认证之后应当进行记录备案。庭审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确认。
(4)构建承诺制度,防止虚假诉讼。在线庭审是在虚拟网络下完成的审判活动,相对传统审判来讲,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增强了,但对当事人的约束管控能力有所降低,为了避免当事人行为的任意性,有必要在在线庭审审理案件过程中预先构建承诺制度,承诺制度的对象是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其主要的内容要体现在同意利用在线庭审进行审理,了解在线庭审庭审规则,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法律责任。[18]
(5)构建在线庭审证据认定规则。在法官和庭审参与人无法如传统庭审般对原件、原物进行核对的情况下,构建适用于在线庭审的最佳证据推定规则。做好庭前准备,督促当事人及时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邀请协助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作为庭审配合人员,不仅可以保证审理程序的规范性,还可以协助主审法官来判断证据的证据力。设立证人宣誓环节。证人须出现在协助法院的法庭上或在自己专有账户平台进行宣誓,宣誓内容应当包含其已完全清楚法律规定的如实作证义务,并愿意忠实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甘愿承担作伪证的一切否定性法律后果等。通过该宣誓环节可以进一步激发证人如实作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强化其作伪证引发不利后果的恐惧感,起到对作证行为的约束作用。[19]证人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3.提升技能:提高信息化应用技能和建设专业团队
提高审判人员在线庭审操作应用技能,确保在线庭审的每一环节都能够顺利进行。建立专门的在线庭审审判团队,吸纳一批既具有较高计算机专业技能又具备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集中专业化人才,增强在线庭审适用效果。
【注释】
[1]杜辉,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2]冯琳:《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法理学思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
[3]付雄、叶三方:《论远程审判的适用规则——克服远程审判之不足的制度设计》,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4]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5]乐俏娜:《远程视频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运用的利弊分析及其适用建议》,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20年第1期。(www.daowen.com)
[6]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7]冯琳:《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法理学思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3期。
[8]左卫民:《如何打造具有法理合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审思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
[9]陈琦华:《远程审判与司法创新的路径探讨——兼论民间法的功能和定位》,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
[10]卞建林:《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1]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12]《公平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新华社客户端专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载新华网2016年3月13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3/c_1118313366.htm。
[13]安晨曦、刘思瑞:《我国远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构》,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4][英]布里格斯勋爵:《生产正义方式以及实现正义途径之变革——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理念、受理范围以及基本程序》,赵蕾编译,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15]廖元勋:《网络视频在远程审判中的运用》,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年第9期。
[16]周文峰:《审判,在虚拟法庭进行》,载《检察风云》2013年第3期。
[17]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
[18]王慧:《远程审判的理论与现实支持》,载《知识经济》2009年第8期。
[19]庄绪龙、田然:《疫情期间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正当性》,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