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在线庭审的法理内涵。结合当前在线庭审的实践对传统庭审现场性、公开性、直接言辞原则等基本审判机理进行再认识和合理“突破”,为在线庭审的“法理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进而实现二者的互融互通。[8]现场性并不等同于接触式,公开性并不否定可以通过电子化、可视化的方式,如庭审视频来满足公众监督司法的需求。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理,指法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指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9]亲历性规则重在强调审理者与裁判者的统一,这完全是定案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线上还是线下审理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联络和沟通方式的变革,不同的空间同样可以实现实时的交流,物理上的“隔空”并不影响面对面的实际效果,也没有影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亲自参与审理活动的客观需求。[10]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公众对“田间法庭”“船上法庭”“马背法庭”的接受也并没有受到庄严法庭缺位的影响,反而因为便利和亲民得到了肯定,更何况使用互联网开庭时,法官仍然身披法袍、身处法庭,这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中的便民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推进严格司法》一文中明确提出“确保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11]直接言词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普遍奉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表述为传闻证据规则。[12]在线庭审并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在线庭审中诉讼各方参与人通过现代即时通信技术进行视频面对面的审理方式,未尝不是一种直接的审理方式;诉讼各方参与人通过视频通话开展诉讼活动,亦不能否认其系言词审理方式。(www.daowen.com)
另外,司法的权威并非依赖于法庭布景是否庄严以及审判仪式是否被精心设计,而在于褪去威严与神圣装饰的司法制度的设计是否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本位。法庭仪式感早就随着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完善逐渐被抛弃,司法权威更多建立在先进的事实发现手段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上,并非完全依赖于庄严的司法场景设计带给诉讼参与主体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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