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目前条件下,仍需谨慎地控制适用,而不能滥用。当前各地法院的在线庭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范围。大多数对简易案件进行在线庭审,而且在信息化落后地方无法实现在线庭审。在线庭审的秩序、仪式感难以彰显。因此,开放性的在线庭审很可能会导致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在线庭审弱化了庭审对刑事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作用。
1.适用范围和条件有所限制
受案件、技术、地域等因素限制。在目前条件下,仍需谨慎地控制适用,而不能滥用。当前各地法院的在线庭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范围。大多数对简易案件进行在线庭审,而且在信息化落后地方无法实现在线庭审。
2.难以达到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刑事庭审中被告人、证人或因缺乏对法庭审判庄严性的感受而不如实陈述,从而在线庭审的去仪式性,损害事实的发现,减损司法裁判的教化功能。在线庭审的秩序、仪式感难以彰显。当事人线上的环境可能比较随意,削弱法庭的威严性。一些当事人会随意走动,法官对这种情况没法控制。因此,开放性的在线庭审很可能会导致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在线庭审弱化了庭审对刑事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作用。[6]
3.存在安全保密风险(www.daowen.com)
云计算服务当前垄断在私人机构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性。人民法院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存在的弊端不断凸显,内网频繁遭受攻击、移动存储设备的违规接入滥用造成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外包模式弊端丛生,长期依赖外包会导致法院在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上存在严重依赖和惰性,缺乏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7]
4.作为虚拟化环境,容易引发虚假诉讼。
在线庭审实现“隔空”对话,暂时无法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认证”工作,缺乏当庭验证机制,容易出现“弄虚作假”引发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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