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最小损害要求来体现刑事司法的谦抑性
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实现某一法定目的时,如果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手段,但这些手段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程度各不相同,那么国家就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30]其实,必要性原则和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具有共通之处,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度。“司法谦抑能够弥补司法权民主性的不足,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消减公众对司法骄横的疑虑,从而为树立司法权威提供道德基础。”[31]就疫情期间的刑事司法而言,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对辩方的最小损害要求:一是禁止自我授权。比如,自行确定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不经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径行采取线上方式开庭。又如,自行创造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权,从而实现案件审限重新计算。二是慎用扩大解释。比如,审判实践中将受新冠肺炎影响解释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从而中止审理,就有扩大解释的嫌疑。应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疫情期间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则不宜解释为不可抗力。
2.以强化辩方权利的完整性来体现控辩均衡(www.daowen.com)
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在行使任何权力的过程中,其对公民个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32]而刑事诉讼所强调的控辩平等和均衡原则的价值意蕴同样是相通的。由于受疫情影响,辩方权利的行使受到了诸多限制,故应通过强化辩方权利的维护来实现控辩均衡。就被告人而言,应强化对其获得辩护权和质证权的保障。就辩护权而言,要落实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对于未自行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为其指定律师。就质证权而言,应当强化在线证据展示功能,确保被告人不仅能听到公诉人以言辞方式展现的证据,还能看到证据本身。就辩护人来说,辩护权受限主要体现为会见难和阅卷难,因此,疫情期间更应强化对这两个方面权利的保障。就会见权的保障而言,也应建立与在线庭审相对应的远程在线会见方式。毕竟,“实践中在押的被追诉人无权让看守所通知律师前来会见,只能苦等律师行使会见权,这给被追诉人有效地准备辩护造成了不良的影响”。[33]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强化辩护人的会见权来保障被告人的会见权。阅卷权是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基础,应予充分保障。我国的刑事诉讼仍然是以公安机关收集的卷宗证据为基础的,辩护人只有充分、全面掌握卷宗材料,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从阅卷的操作方式来看,大多数法院仍然采取的是通知辩护人到庭进行实体阅卷。在疫情防控期间,有的法院采取了给辩护人提供电子卷宗的方式来实现阅卷。应该说,这种操作还是值得肯定的,应当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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