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理性司法维护结果公正
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就是人类所面临的一场灾难,在灾难面前,司法理应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比如,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类犯罪,被告人往往也是新冠肺炎受害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给予其相对宽缓的强制措施及刑罚。又如,对于无法及时开庭而导致的隐性超期羁押问题,需要确实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未决羁押的制度设计一方面以国家主权主义理论及功利主义立场为依据,成为国家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它又受无罪推定、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等思想的约束,成为使“法律上无罪的人”受到类似于罪犯监禁待遇之“不得已的恶”。[28]因此,为解决因受疫情影响而带来的结果不公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调试。首先,应适时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不适宜进行在线庭审,而被告人羁押时间又很长的案件,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予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而不能坐视不管,通过以后实体审理时采取“羁押多久判决多久”的方式来解决。其次,对患有疫病的被告人应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及非监禁刑。这是因为,一方面,被告人本人也需要进行治疗,另一方面,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还有可能将病毒带至羁押场所。所以,对于此类犯罪案件,无论是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角度看,还是从保障他人安全的角度看,均应当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
2.通过降低诉讼成本来体现实体公正(www.daowen.com)
诉讼成本的投入和收益则是每一个当事人最关注、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降低被告方的诉讼成本,提升其诉讼效益同样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降低辩方的诉讼成本而言,可分为降低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就有形成本而言,主要是指被告方因参加诉讼而支出的经济成本。比如,为参加庭审、领取法律文书而支出的成本。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在线庭审系统来实现线上签名、送达法律文书来降低其诉讼成本。就无形成本而言,主要是指因裁判不公或者不当而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如果审判不公正,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就会采取上诉或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再审,从而大幅增加诉讼成本。[29]此种情形对于被告人而言,也难谓公正。因此,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要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作为结果公正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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