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媒体公布的涉疫情的相关案例来看,从立案到宣判,快则几个小时,慢则一个多月,与非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相比,效率之高确实无可比拟。从官方披露的信息来看,最主要的做法就是提前介入。是指后续环节的办案机关将工作提前到前一环节进行。但从根本上讲,提前介入是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相悖的。如果将公正让位于效率,司法将失去其生命力。
从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媒体公布的涉疫情的相关案例来看,从立案到宣判,快则几个小时,慢则一个多月,与非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相比,效率之高确实无可比拟。那么,司法机关的高效率是如何实现的呢?从官方披露的信息来看,最主要的做法就是提前介入。何谓提前介入?是指后续环节的办案机关将工作提前到前一环节进行。常见的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指导侦查,“捕诉合一”后甚至演变成在侦查阶段完成审查起诉工作;且随着“扫黑除恶”工作的推进,法院提前介入侦查、指导侦查、指导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包括指导采取强制措施也成为常态。[9]提前介入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办案效率,甚至能够对案件的定性作出准确认定。但从根本上讲,提前介入是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相悖的。在提前介入的情况下,相互制约变成了相互配合,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也蜕变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辩方在面对强大公权力机关时本就处于弱势,而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公权力形成合力的情况下,辩方显然更是毫无反抗之力。正如有学者所言,“作为远程审判之程序正当性主要来源的实践正当性,其所追求的程序效率价值,并不能为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提供充分的证成”。[10]再者,以牺牲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来提高司法效率,将背离人民司法的本质,导致最大的“不效率”,也违背当代科学技术运用的人权和伦理要求。[11]毕竟,公正才是司法的核心和生命。如果将公正让位于效率,司法将失去其生命力。(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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