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异步审理模式的事后救济程序优化方案

异步审理模式的事后救济程序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文所述,异步审理模式在程序设计上的粗糙性、探索性,决定了围绕异步审理模式建立事后救济程序的内在规定性。但是,《在线办案规定》并没有直接构建针对异步审理模式的事后救济规则,故对于异步审理的案件进行救济,则应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为依据。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当事人能且仅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也不能进行异步庭审。

异步审理模式的事后救济程序优化方案

如前文所述,异步审理模式在程序设计上的粗糙性、探索性,决定了围绕异步审理模式建立事后救济程序的内在规定性。但是,《在线办案规定》并没有直接构建针对异步审理模式的事后救济规则,故对于异步审理的案件进行救济,则应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为依据。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对于异步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寻求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上诉和审判监督两种。

《在线办案规定》没有规定除异步庭审外的异步审理流程适用的审级范围,故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均可适用异步审理模式完成除庭审外的诉讼活动;而异步庭审仅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知,异步庭审只能适用于一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小额程序的案件一旦通过异步庭审作出判决,则当事人既未在庭审中进行口头辩论,又不得上诉,这似乎构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二次剥夺”。故是否应当赋予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异步庭审的流程建构未贯彻一般意义上纯粹的程序正当主义”为由提起上诉的权利?虽然异步庭审原则上均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但实践中难免存在当事人在异步庭审过程中未获得充分程序保障的情形出现,因此,如何平衡当事人以程序违法为由的上诉利益和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系一个棘手难题。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当事人能且仅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虽然小额案件多数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目前实践中适用率低,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看,小额案件适用异步庭审似无太大问题;可是一旦在线诉讼得到普及,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有更多的小额纠纷涌入异步审理程序,让所有小额案件挤占再审程序的通道,无论从司法效率的角度、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角度,还是终局判决既判力的角度看,均有不妥。这是我国小额诉讼规则构建不完善的现状在异步庭审语境下的凸显。不过鉴于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规避适用、类型化适用的“悬浮型”实践现状,[38]对这一立法逻辑上的漏洞似乎不必担心过度,即使需要填补,也应当主要在小额程序规则构建上发力。[39](www.daowen.com)

对于已生效的异步审理判决,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也不能进行异步庭审。这一结论是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推知的,逻辑也是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一致、连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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