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简易快捷但粗糙的程序无法满足当事人实体权利保障的需求时,需要及时打开向更精密的程序过渡的出口。《在线办案规定》从宏观层面,对在线诉讼向线下转换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异步审理中的程序转换,仅在其第20条模糊地规定了“在线视频方式庭审”向线下庭审转换的制度。根据本文第二章的论证,以及现有《在线办案规定》对于异步庭审采用视频留言形式的明文规定可以推知,异步庭审是在线视频庭审的一个种类,故当出现了第20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时,程序就应当由异步庭审直接过渡到线下庭审。同理,异步的调解、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等也是直接向线下程序转换的。
但是根据这一程序转换过程明显过于激烈。在异步庭审与线下庭审的两极间还应存在程序保障效果和程序复杂程度均适中的“在线同步庭审”模式,即以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的集中审理。这种模式的在线庭审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言辞辩论权利和能力构成较大阻碍,且并未打破庭审的连续性,可以视作线下庭审在互联网空间的投射。[35]从司法实践看,杭互异步审理规程就规定了异步审理向线上同步审理转换的程序,[36]作为异步庭审向线下审理的缓冲。[37]本文猜测,《在线办案规定》放弃使用在线同步视频作为异步审理向线下审理的过渡,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在实践中严格限制异步审理的使用,而鼓励以在线集中视频审理模式为原则的在线诉讼模式。本章的第一部分曾论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态度在《在线办案规定》第19条“异步庭审适用条件”中有所体现,但是这一倾向是暧昧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且本文也曾结合杭互的实践及法官的“效率偏好”论述,严格限制异步庭审恐难以在实践中实现。其二,《在线办案规定》的本条在制定时忽视了异步庭审与同步庭审之间程序保障效力的区别,而是简单地将其二者视作“在线视频庭审”的两个平行的子集;若是这种情况,则是一个需要及时填补的漏洞。本文认为,需要增加异步庭审向在线同步式庭审转换的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在程序展开的过程中不同意异步庭审、案情复杂证据繁多需要同步询问同步质证等情况,并依此类推适用于异步调解、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等程序,构建起“线上异步—线上同步—线下”的三级程序转换层次,维护在线诉讼程序规则的秩序井然和逻辑自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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