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异步审理的性质问题,就能理解肖文试图用传统民诉法“庭”的概念解剖异步审理的性质,会发生“词”(les mots)与“物”(les choses)的分离:杭互所指的(或者说实然层面的)异步审理,是对全部诉讼程序进行“异步化改造”的一揽子安排;而学界所指的(或者说应然层面的)异步审理,则聚焦于从这一揽子安排中抓取、“提纯”出的诉讼法基本制度,而又因杭互异步审理规程中独特的制度设计与传统庭审的规则从形式上最为相近,故学界基于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试图展开杭互的异步审理模式与庭审实质可兼容性的论辩。但一旦发现了两者在“庭”的概念上存在分歧,就遭遇了解释论的困境,相关研究不得不转向立法论,尝试对杭互异步审理进行批判与重构。
现在综合本节论述可以知道:异步审理的概念和性质随着时间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粗糙到精细的流变。目前《在线办案规定》第18条所指的异步审理,是指对案件全过程进行异步化操作的审理流程,从这点规定上看,这与杭互曾经的“一揽子”安排相近,故本文将其称为“广义上的异步审理”,又因为其概念内涵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清晰界定,故又可称为“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异步审理”;而原先学界曾经使用的“异步审理”之概念,更接近于《在线办案规定》第19条中所规定的异步庭审环节,故可称为“狭义上的异步审理”或“学理意义上的异步审理”。鉴于司法解释对异步审理的性质进行了妥善的规定,曾经学理上使用的异步审理概念可能会渐渐搁置不用,但是梳理这一概念对于我们理解当时的论争之所在是有意义的。(www.daowen.com)
基于新规对于异步审理(以及其中的各个环节)作出的性质认定达成共识后,我们可以安全地进入下一部分的论述,即开始讨论异步审理模式规则的具体建构。为方便论述,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使用的“异步审理”之概念,均是指“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异步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