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返杭互异步审理规程:反思争鸣之所在

重返杭互异步审理规程:反思争鸣之所在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肖文以杭互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作为规范分析的材料,从民事诉讼法的中“庭”的概念展开,发现在杭互模式下,异步审理与庭审概念之间难以兼容。综合考察这些似乎自相矛盾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程规定的全部都是异步审理的庭审规范,又可以说规程中的异步审理缺少明确的庭审规范。

重返杭互异步审理规程:反思争鸣之所在

站在《在线办案规定》的“肩膀上”回顾曾经围绕异步审理模式出现的理论之争,似乎可以认为这些争论已经得到了解决,没有必要继续停留在当时的讨论框架中作“内卷化”的研究。但是,与其匆匆抛开前人之述而大刀阔斧地进入规则论的雕凿,不如再稍作停留,仔细咀嚼在《在线办案规定》出台之前出现这些争鸣的深层原因,从中汲取理论营养。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曾展示了学界对异步审理性质之质疑,其中最为全面的研究,当属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一文(以下简称肖文)。肖文以杭互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杭互异步审理规程)作为规范分析的材料,从民事诉讼法的中“庭”的概念展开,发现在杭互模式下,异步审理与庭审概念之间难以兼容。[22]这一研究思路启发我们,将杭互异步审理规程与《在线办案规定》的规则进行对比,因为杭互的异步审理制度,才是当时研究中使用的“异步审理”一词的“所指”。

可以明显发现:杭互异步审理规程回避了异步审理的性质问题,其模糊的用语和不工整的逻辑又放大了这一问题。例如:(1)规程的开头指出异步审理的目的为“……提升庭审质效,充分利用网络科技方便庭审……”,这样看来异步审理应该就是庭审;(2)在规程第1条的定义中,又指出异步审理是将“各审判环节”分布在诉讼平台上,何为“审判环节”?这似乎是在学理上不常用的一个概念,姑且可以将其视作相对于“立案环节”的、法官对案件正式进行实体审查的诉讼环节;(3)而在规程的第5条“审理流程”中,又规定了“异步审理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宣判等均适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则这里的“异步审理”将立案环节的起诉、答辩过程纳入其中;(4)整体审视规程全文,在常规的诉讼程序之外,单独细化规定了具有互联网法院特色的“发问”“辩论”“最后陈述”“记录核对”制度,而未将线下诉讼中的程序一一投映到“异步”过程中,尤其是“庭审”程序无法找到相对应的安排。(www.daowen.com)

综合考察这些似乎自相矛盾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程规定的全部都是异步审理的庭审规范,又可以说规程中的异步审理缺少明确的庭审规范。并可以认识到,这一规程是杭互在改革的语境下,对于异步审理模式所做的“一揽子安排”,甚至可以说,这一规程在制定时,就试图挣脱传统民事诉讼法部分概念和程序安排的羁绊,而创立一个新范式的、独立于传统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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