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步”(asynchronous)一词广泛用于描述电力工程、通信技术、网络教学领域中非同时、非同步的任务进程。审理,则包含“审查”和“处理”,既包括审查案件实体问题,也包括处理程序事项,故从语义的角度看待“异步审理”应然层面的定义,可以是“法院与当事人以非同时、非同步的方式进行诉讼程序,并最终完成案件的审判”。而从体系的角度审视《在线办案规定》第18条,规范语境下的异步审理模式,仅指在线诉讼中的异步过程,是以非同步的方式展开在线诉讼全部或部分环节的一种审理模式,对异步审理的讨论均要放置在在线诉讼的大前提下。据《在线办案规定》,在线诉讼可以通过同步审理或异步审理的模式进行推动。故在这种理解之下,异步审理模式应是在线诉讼模式之下,与同步审理模式相对的一个概念。这是广义的异步审理的含义。而《在线办案规定》的第19条,专门另外规定了异步庭审的适用条件。在对第18条的分析中,我们认识到异步审理是在线诉讼的一个下位概念;则对于在线诉讼中的所有民事诉讼行为,均应有“异步”和“同步”两个下位概念加以对应。则异步庭审不仅是在线庭审的全集之下,与同步庭审相对的一个子集,也是异步审理模式中与异步调解、异步证据交换、异步询问和异步辩论平行的一个环节。
上述逻辑关系,可通过表1直观展现:
表1 在线诉讼一览(www.daowen.com)
审视《在线办案规定》有关异步审理的性质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似乎难以发现性质上的争议之所在。尤其是对“异步庭审”与“异步审理”作出区分的做法,即在诉讼程序的不同环节中,对异步审理模式进行选择,回应了长期存在的对于异步审理模式与开庭审理模式的兼容性问题。根据《在线办案规定》,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等环节对应线下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若案件异步进行,只需将线下的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的规则“投射”到线上异步的审理模式下,并相应地遵循庭前准备的程序流程规则即可;而同理,《在线办案规定》明确了异步庭审就是庭审程序,且是开庭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根据视频留言的做法可推知,后文详述),异步庭审即线下庭审在线上异步审理语境下的“投影”,也需要受一般庭审的流程规则之约束。可以称这一规定是实务操作导向的,只有厘清了异步审理和异步庭审的性质与各自所需遵循的实定法规则,才能保证司法者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程序规范竞合时的选择适用风险,而可以根据明确的规则开展实际工作,维护了程序规则的统一、稳定适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