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步审理模式甫一面世,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实务界论证其合法性,多是从“创新”“司法效率”“司法便民”[10]的话语中取得进路的。而与这种热情的声音形成对照的,是理论界的审慎态度。《在线办案规定》公布前,理论界的质疑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在性质层面,异步审理模式与开庭审理的概念有多大的兼容性?[11]这一问题又可以拆分为两个子问题来理解:异步审理究竟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究竟是庭前准备程序还是庭审程序?如何看待异步审理模式的性质,决定了实践中异步模式可适用的程序边界。在原则层面,有学者发现异步审理与“司法仪式感”[12]“当事人处分权原则”[13]“集中审理原则”[14]存在一定冲突。其中,有关异步审理模式对直接言辞原则(司法亲历性)的冲击的讨论是较为充分的,相关研究分别从在场原则的理论内涵、[15]诉讼信息呈现、理解方式的变化[16]以及“效果主义”[17]的角度切入,论证异步审理模式在何种程度突破了直接言辞原则的原理、旨趣、效果。在规则层面,多数研究认为异步审理模式削弱了质证规则的效用,不利于法官形成“自由心证”[18]、法庭“剧场效应”的发挥、[19]保障证人证言真实性。[20]还有论者认为,异步审理可能会违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的顺序要求。[21]
回顾这些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有三个方面:(1)视野的局限性:在新冠肺炎疫情前,异步审理模式仅仅适用于互联网法院,所以以往研究也主要以杭互的异步审理模式为样本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在线办案规定》为异步审理模式提供实定法依据,它将要面对的案件将从单调、封闭的互联网空间走向多元、广袤的线下社会,它使用的场景更加宽广,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既有的研究显然难以对这一新形势进行回应。(2)视角的单调性:这些研究普遍是从当事人或者局外人的视角对异步审理的程序保障问题进行审视,但忽略了“程序”与“组织”的互动,故鲜有研究从法院组织体制的角度思考新兴的异步审理模式可能给司法带来的潜在影响。(3)方法论上的缺失:由于立法上的付之阙如,大多数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研究无法展开行之有效的法解释学分析,大多只能以“互联网司法”或“电子诉讼”为背景,从合法性、有效性的层面泛泛而谈,鲜有的优秀研究也只能深入原则和基本规则的维度。随着《在线办案规定》对于异步审理的含义、范围、效力、适用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必要从制度实践的逻辑对异步审理进行法解释学的基础研究。(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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