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异步审理模式的演进历程和优化方法

异步审理模式的演进历程和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探索,是从互联网司法的改革中得到突破的。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异步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仅能适用于由杭州、广州两家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涉网一审案件,而且相关的案件需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常规案件”。[7]这进一步印证了在疫情期间,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谨慎态度。故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初公布的《在线办案规定》中,终于将异步审理的规则纳入其中。

异步审理模式的演进历程和优化方法

我国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探索,是从互联网司法的改革中得到突破的。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杭互)首创异步审理模式。[2]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广互)也推出了在线的“交互式庭审”模式。[3]3年左右的探索过程中,异步审理模式适用率稳步上升,[4]这表明其在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涉网案件的应用,得到了实务界和当事人的认可。对这一时期异步审理模式的实践进行梳理,可归纳出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较为限定。异步审理模式仅能适用于由杭州、广州两家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涉网一审案件,而且相关的案件需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常规案件”。[5]二是缺乏上位法依据。仅有杭互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及《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这两份法院内使用的业务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对异步审理模式(广互表述为“在线交互式审理”)的适用方式作出了规定;而两家互联网法院的先行先试,并未获得全国法院系统的普遍认证,也未有法律规范层面的顶层设计予以支撑。[6]这也导致,甚至连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北互)都未曾有勇气向它的两家兄弟单位学习异步审理的“先进经验”,而选择一律适用同步视频庭审方式进行案件的审理。故总体而言,互联网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的尝试,具有很强的超前探索性。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得大量民事诉讼案件被迫向线上转移。为了规范在线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疫情期间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这实际上是对异步审理做法的否认。从实践层面来看,多数法院贯彻了这一通知的精神,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三巡)在疫情期间制定的在线庭审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异步审理模式;且值得玩味的是,尽管三巡的巡回范围覆盖了杭互,但是这一规则的制定却是以北互的电子诉讼审理规范(试行)为参考依据,并未将杭互、广互出台的在线诉讼规则纳入其中。[7]这进一步印证了在疫情期间,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谨慎态度。但是在疫情期间,也开始有地方人民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例如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8]“浙江省法院系统”[9]均形成了相关先进经验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默许甚至宣传。显然,随着在线诉讼的广泛应用,政策制定者对于适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态度开始出现摇摆和转变。故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初公布的《在线办案规定》中,终于将异步审理的规则纳入其中。(www.daowen.com)

司法实务界对异步审理模式的态度,经历了从逡巡不前到大胆采纳的转变,笔者推测原因有二:一是对于异步审理规则的定位存在分歧。关于设立杭互的方案,是2017年中央深改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见在顶层设计的层面,杭互及其在实践中的尝试,都具有“先行先试”的试验意味。但试验何时完成?经验何时成熟?并没有权威声音作出回应。故一般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也只能暂时采取观望态度。二是对于异步审理规则的推广,需要法官付出较多的学习成本。异步审理模式不仅仅会对司法审判带来冲击(后文详述),即使一些司法事务性工作(如排期、案卷归档),也与原先以开庭审理为核心的司法程序存在很大区别;也有较为资深的法官不适应在线诉讼的软件操作,导致异步审理在实践中推行阻力重重。然而,随着疫情期间在线诉讼的全面推广,司法实务界对于“互联网+司法”的态度越来越积极乐观,法官也熟悉了线上办案的新常态,向全国法院系统推行异步审理模式的时机最终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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