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宇轩[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改革的尝试为嚆矢,围绕其一波三折的建构历程长期存在理论争议。新的《在线办案规定》解决了其性质上的争议,并通过限制程序选择的条件、建构技术正当主义的庭审规则、建构程序转换制度框架和事后救济制度框架的做法,努力协调异步审理与民诉法原则、规则间的张力。为更好地发挥异步审理规则的功能,《在线办案规定》仍可继续完善,司法机关的组织体制配套、民事诉讼的理念与理论范式也应相应作出调适。
关键词:异步审理;互联网法院;直接言辞原则;斯图加特模式;技术正当主义(www.daowen.com)
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在线办案规定》)的第18条、第19条对在线诉讼中异步审理的含义、范围、效力以及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这是异步审理模式(又称错时审理模式、在线交互式审理模式)以司法解释的面貌,在全国法院系统面前完成的首秀。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对于异步审理模式合法性的怀疑将暂时偃旗息鼓,其普遍适用将会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异步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超前的诉讼模式,会与传统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工具价值、核心规则产生紧张关系。这些张力的出现,一方面是客观的、历史的,是信息技术革命抛给诉讼法领域的时代课题;另一方面,为克服这些紧张关系,需要对新生的异步审理模式的制度逻辑进行反思,并对其制度设计进行审视与再建构,促使这项新制度在“否定”与“再否定”的自我完善过程中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进。本文试图完成对民事诉讼异步审理模式反思和重构这一项理论任务。首先,本文对异步审理模式在《在线办案规定》出台之前的发展历程进行回溯,并对这一时期围绕异步审理模式展开的性质、原则、规则的学术争议进行评述。接下来,本文将循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分别对《在线办案规定》中异步审理模式的性质、适用条件、庭审流程的构建、程序转换制度框架和错案救济制度框架进行归纳提炼,总结出《在线办案规定》解决了哪些争议、搁置了哪些争议、放大了哪些争议,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原理规则对相关规定展开批判与扬弃。最后,本文以异步审理为窗口,透视围绕异步审理模式进行法院组织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新时期民事诉讼法理论范式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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