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法官责任意识的有效措施

加强法官责任意识的有效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应当成为类案检索参与主体的核心,以责任制法官为中心,低层次的类案资料收取可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若是有改变裁判尺度的情形,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索完成后,法官可能作出与参考案例相冲突的裁判结果,院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作出说明;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类案检索结果,法官应当同时提交待审案件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成为法官类案检索工作的反向监督指标之一,作为法院对法官审判质量的管理策略。

加强法官责任意识的有效措施

正如智能机器一样,法律也是人创造的,诸如,类案检索等智能系统终究离不开人的参与,裁判尺度控制是要使裁判成为一种公共判断,而非法官个人偏好。[14]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或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发现责任就落到了承办法官身上。[15]承办法官或者说每一个司法参与者,要做的不是依赖于机器的自主运行,而是在客观性数据的基础之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有效数据掌握在自己手中。

1.责任制法官的现代化赋能

在主观意识特别明显的司法审判领域,智能技术的出现引起不小风波,裁判者不是一开始就对类案检索机制驾轻就熟,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的法官对这种新兴技术的运用不是很流畅,不愿意选择参照类案的方法解决疑问。类案检索为法官助理搭建了司法能力养成的制度平台。[16]因此,一方面,法院不仅要吸引年轻法官加入,还要加强类案检索应用技术培训;另一方面,要开展新老组合的办案模式,老法官在审案时遭遇技术问题可咨询年轻法官,而年轻法官更要向老法官多多汲取审判经验。以此互相吸收,各取所长。

2.划分检索从事主体的工作范围

类案检索机制中,有法官助理、法官、审判委员会的身影,这些主体对类案检索的参与程度不可“一刀切”,进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是有必要的。法官应当成为类案检索参与主体的核心,以责任制法官为中心,低层次的类案资料收取可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若是有改变裁判尺度的情形,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也在类案检索机制下发挥作用。检索完成后,法官可能作出与参考案例相冲突的裁判结果,院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作出说明;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类案检索结果,法官应当同时提交待审案件检索报告。[17]

3.责任制法官充分利用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报告是检索结果的集中反映,检索报告制作是否精良体现着检索主体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形式上,检索报告应当涵盖制作主体,检索平台选取,清晰地展现检索过程;内容上,列明待决案件与类案之间的甄别点,突出显示检索结果。实质上,检索报告不能替代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18]在有充分说理和论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出现与类案裁判结果不同的裁判尺度,反而能体现出法官于类案检索机制之外的独立思维。检索报告成为法官类案检索工作的反向监督指标之一,作为法院对法官审判质量的管理策略。

【注释】

[1]武桐,天津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81页。

[3]万发文、蒋静芬:《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技术及应用分析——基于法官需求角度的实证分析》,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4]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5]谷昌豪、高新峰:《类案检索程序透明化的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24日,第2版。

[6]《苏州法官判案,8种“机器人”智慧平台当高参》,载新华网2017年4月15日,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4/15/c_129537409.html。(www.daowen.com)

[7]《辽宁:“法信智推”系统帮法官解类案检索难题》,载人民网2020年8月3日,http://ln.people.com.cn/n2/2020/0803/c378317-34200689.html。

[8]魏新璋、方帅:《类案检索机制的检视与完善》,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5期。

[9]《南京法院拟引入机器人辅助判案:“阿尔法”是替身还是帮工?》,载澎湃新闻网2016年12月30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90536。

[10]郑通斌:《类案检索运行现状及完善路径》,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31期。

[11]谢春晖、何依然:《“智慧司法”融合“司法智慧”: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实践路径——基于SWTO分析视角》,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77页。

[12]钟明亮:《类案检索机制研究——以类案识别技术在审判中的应用为视角》,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13]李梦雨:《类案检索制度对法官提出新要求》,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30日,第2版。

[14]陈景辉:《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15]陈竹:《类案检索制度的梳理及系统化构建研究——从司法改革框架下制度的整合出发》,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48页。

[16]裴大明、李丹蕊:《类案检索的规范模式——知识实践导入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12页。

[17]孙光宁:《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机制中的地位及其运作》,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

[18]北京市三中院课题组:《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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