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持续完善技术的类案例的优化方案

持续完善技术的类案例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理顺类案识别的顺序。三是提高类案识别技术标准。“检索”能够开始的前提是足够数量案例存在,类案检索机制在先进技术的推动下,不单单考量于案例数量,对案例自身质量愈发重视。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起,国家层面上拥有法信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等类案检索平台,各地方亦竭尽全力开发研制特色鲜明的检索平台。

持续完善技术的类案例的优化方案

1.识别技术再精确

一是精确类案识别的区分点。从识别的基本功能出发,最主要的就是将两个类案的关联点明确指出。永远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例,是无从反对的真命题。司法裁判结果得出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裁判安定性是推理过程的首位价值,法官裁判思维过程是法律推理和后果衡量的双向联动,[11]合理范围内对裁判数据资源进行情节特征标注,逐步建立起参考案例裁判模型,重视裁判结果的归纳整理。法官在运用类案识别技术时,应当利用法解释学、法律逻辑相关知识,根据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可以在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中寻找足以动摇审判结果的区分点,适当利用类比推理手段,从而在案例信息数据库中自动识别类似案例集合。

二是理顺类案识别的顺序。识别过程讲究顺序可以帮助法官更快地找到所需案例。识别的数据库中应当包含上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下至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分别划项。识别的层次性应当体现在识别过程和识别结果中,可以选择自上而下的识别顺序设定,在完成识别后,按照法院级别顺次标明案例级别,作为承办法官选择时的重要参考。

三是提高类案识别技术标准。智能技术发展至今,识别技术的利用还未进入白热状态,借力大数据的流动性特征,识别技术应当吸纳案情语义匹配、案件要素提取等关联技术,构建高效可靠的类案自动识别系统。[12]同样,裁判者要不断学习,吸纳专业化的技术性人才帮助法官掌握对识别系统的操作规范,同理论家们联合起来,加快法学学科内部的科研成果转化,把法学方法论变成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13]避免法官在类案检索过程中盲目追求检索结果,忽视案例质量。

2.检索技术再精进(www.daowen.com)

一是检索案例的优质化。“检索”能够开始的前提是足够数量案例存在,类案检索机制在先进技术的推动下,不单单考量于案例数量,对案例自身质量愈发重视。能够被当作参考的案例必须在某一方面有典型意义,这就需要系统后台不仅要在横向上扩大案例年份界限,还要在深度上挖掘案例的突出特征,尽可能地抛弃不具有参考价值的“灰色案例”,保证案例资源质效。

二是检索平台的系统化。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起,国家层面上拥有法信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等类案检索平台,各地方亦竭尽全力开发研制特色鲜明的检索平台。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平台衔接之处略显僵硬的现实情况,要积极推动上下级平台之间的互联互动,从各地方之间的区域网络联结开始,串联起全国类案检索数据资源,再以最高人民法院检索平台为指挥,构建覆盖全国范围的一体化的类案检索系统。

三是检索规则的细节化。确定被检索案例准入门槛十分必要,明确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类案检索,只有那些或是案情复杂、新型,或是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案件,才会寻找类案辅判。检索环节虽只是类案检索机制的一道工序,厘清检索阶段的基本程序要求不能忽视,区别于通常所见的以普通检索项和高级检索项为枢纽的方式,重新设计后的检索程序应当细化至检索项下包含着法院级别选择项,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检索后,有箭头按钮指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检索,并以此程序逐级向下检索。在此之前,每一层级的效力高低,需要按照法院级别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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