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客观标准:客观把握类案的优化

客观标准:客观把握类案的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像世界上不会存在相同的两片树叶,案例之间不乏共性之处,更多的是个性,法条一般情形之外才是类案的适用之处。基于类案检索机制的本质目的来看,是对法律适用尺度的统一化措施,实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案”的范围则相对明确,地域上,全国各级法院都可提供待参考案例;时效上,一定是经法院处理后的生效裁判文书,当然,根据案件编写加工而成的案例分析也可成为类案选择。

客观标准:客观把握类案的优化

就像世界上不会存在相同的两片树叶,案例之间不乏共性之处,更多的是个性,法条一般情形之外才是类案的适用之处。基于类案检索机制的本质目的来看,是对法律适用尺度的统一化措施,实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可见,同案同判不是指字面上的会出现相同判决,那么,这种说法理应当纠正为类案类判。“类”的因素依旧脱离不了案件的形式要素,包括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四重因素可将“类”的框架大致勾勒,在四重因素的逻辑线上,还要找出是否内含具有指引作用的闪光点,扣住参考价值的亮点才是法官找寻类案的核心。“案”的范围则相对明确,地域上,全国各级法院都可提供待参考案例;时效上,一定是经法院处理后的生效裁判文书,当然,根据案件编写加工而成的案例分析也可成为类案选择。[10]进入“判”的环节,虽有“类”的前提性限制,作为类案检索机制下最具能动性的一环,承办法官若想达到公正的个性化判断,不仅需要摆脱“证据+法条”的机械判决,还要更加注意裁量范围内裁判尺度的谨慎拿捏。在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下,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心中的标杆不能偏失。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标准不一的环境中,不是为了追求类判就径行作出相似判决,不给类案异判留有余地,法官更应当坚守以裁判要点为起点出发,进行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关联性判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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