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国家试图在法律海洋中寻求与实体真实更为贴合的突破口,以案件相似性特征为契机,划分同类型案件,在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中,出现了英美法系先例判案的影子。虽都有借鉴前案经验之意,但类案检索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的实质当然不同。一方面,案例作用不同。英美法系判例的存在更像一个大前提,且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前提,而类案检索则是为从先例中获得启示,减轻审理困惑。另一方面,法官的能动性不同。在判例法的框架下,法官受先前判例的约束,形成心证的过程略显被动,而类案检索后,案件的复杂程度降低,反而为法官的裁量之路扫清了认识障碍,使法官更为主动地参照先例经验。
实质上,类案检索到底还是为裁判者的主观判断服务,为了不让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驱使下走向过度自由,经验主义发挥着约束作用。同案同判的目标宛若警钟,督促着承办法官步步谨慎,副作用也在悄然滋长。法官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心理,既然有了智能化的案例检索摆在眼前,大可不必费尽心思联络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直接将检索因素录入,由机器产生裁决不是更加快捷?的确,科技的飞速进步容易让人类的原始惰性成倍放大。“输入案由、情节等案件事实,机器人自动弹出适用法条,包括相似案例的判决书。经法官确认后,判决书便‘一键生成’。”[9]一旦法官此心思表现于行动之中,智能化的司法审判系统便不再是“辅助”而是“替代”。机器人用量化的方式作出司法判断,一旦出现错误判断,司法责任的具体认定将会十分棘手。不得不说,当前信息飞速流动、知识竞相交汇,在司法领域,显示于案例之间的比对筛选,追求一种模式化处理方式,试图用一种固定下来的模板断定具体不一的实例。庞大的案例数量会造成司法赘累,不能否认抓紧同型的本质,寻求同判目标所带来的进步性。但同时,应当认识到,每一个案子都有其特征,同案同判的目标追求无可厚非,却不可成为法官摆脱审案负累,过度依赖类案的理由。(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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