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怠于出庭”招致当事人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均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能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出庭应诉。但实践中,负责人出庭并未实现常态化和全覆盖,“告官未见官”现象频发。行政机关逃避出庭的主要理由包括:有会议安排、有紧急工作、上级领导视察、身体抱恙等。有的行政机关懈怠出庭,既未指派负责人出庭,又未提交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多起庭审直播案件中,当法庭询问原告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时,原告以负责人未出庭为由,提出强烈抗议、不满甚至罢庭、闹庭。
2.“不发言”影响争议实质化解
出庭负责人围绕争议焦点,积极表态发言,不仅能够展示行政机关认真负责的执法形象,推动庭审顺利进行,还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诉讼纠纷,促进官民和谐和社会稳定。但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多数出庭负责人全程一言不发,少数出庭负责人仅在最后陈述阶段表态发言,极少数出庭负责人全程参与庭审并发表辩论意见。出庭负责人“不发言”主要表现在不愿发言和无法发言。有的出庭负责人怕说错话或不想争论,从而不愿发言。例如,对当事人质疑的执法情况不回应,或对当事人实质化解争议的请求不理睬。有的出庭负责人对具体执法情况或对合议庭询问的问题确实不清楚,从而无法发言。
3.“错发言”影响庭审高效运行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一般会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但因法律知识、综合素养、应诉技能的不同,行政机关出庭人员的庭审表现也千差万别。庭审直播中,行政机关出庭人员“错发言”问题比较突出,既损害行政机关法治形象,又影响庭审活动高效运行。“错发言”的情形主要包括:因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刚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出庭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或行政应诉流程并不完全了解,庭审直播中神情慌乱、逻辑混乱、答非所问;出庭人员庭审发言与提交的证据材料自相矛盾;出庭人员庭前未认真调查核实行政执法细节,面对法庭询问,一问三不知;出庭人员与当事人当庭争论甚至互相人身攻击,产生与案件审理无关、与争议化解无意义的口角纠缠等。(www.daowen.com)
4.“多发言”引发关联效仿诉讼
与民事案件不同,“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多涉及地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敏感性。庭审直播过程中难免会涉及拆迁裁决、征收补偿、政府决策等敏感信息。若庭审中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发表大量不恰当言论,则敏感信息会被实时传播到网络观众面前,极易被有心人截屏、录屏或过度利用,引发关联诉讼、他人效仿诉讼或不良社会舆情。实践中,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多发言”主要表现在:出庭人员过多阐述与涉诉争议无关的其他内容,不经意间泄露秘密信息或敏感信息;出庭人员为推卸本机关责任,引导当事人起诉其他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告知当事人政策制定机关、文件保管机关等信息,当事人知晓后继续诉讼等。
5.“举止失范”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因庭审直播的实时性、可追溯性,庭审直播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庭审表现被实时、无死角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一些不恰当的行为举止,若被直播网络屏幕前的“有心”观众无限放大,则会直接损害政府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出庭人员“举止失范”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庭负责人打瞌睡。有的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不仅未参与庭审,还坐在被告席犯困,其庭审表现被全程直播,有损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第二,出庭人员未严肃对待过激言行。庭审直播中,一些长期上访、反复诉讼的原告容易情绪激动,但行政机关出庭人员有时熟视无睹,有时又极力反驳,发生正面冲突,加剧两方对立情绪。第三,出庭人员未遵守法庭纪律。例如,出庭应诉迟到;未经法庭允许,随意接打电话或使用手机;擅自脱离摄像头画面采集范围,与镜头外交头接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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