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有效建议

完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有效建议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内法层面,国内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应进一步接轨国际公约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文件,通过借鉴国际社会的最新立法,有效保证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及新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关系,通过国内法律制约与国际司法合作两个层面,构建好对贪腐人员的围堵防逃体系。五是完善法律实施细则。

完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有效建议

在国内法层面,国内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应进一步接轨国际公约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文件,通过借鉴国际社会的最新立法,有效保证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及新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当然,完善国内法律也不仅指刑事法律需要作出调整,金融监管本身就是一项综合性的治理工作,需要协调多方资源与力量,在法律转换方面也就需要对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修订和完善。

学术界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界定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界定标准强调交易主体的非居民性以及交易货币的离岸性;第二类界定标准突破地域概念,强调金融循环的内部性。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国际银行设施的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岸”不再简单地被看作是国境,而是指国内金融循环体系。此时,相对宽松的监管体系、税收制度以及“非居民”成为鉴别离岸市场的关键要素。[8]本书的研究正是针对第一类离岸金融市场,即作为“非居民”的贪腐人员,利用宽松金融监管和税收制度进行非法资产转移。离岸金融中心的出现对全球金融社会而言,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宽松的金融制度、快速的转移速度,一定程度上为全球金融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但另一方面,离岸金融中心因其众所周知的隐匿性,以及松懈的金融监管,使得如“了解你的客户”“可疑交易报告”“资金流向监控”“受益人身份调查”等传统洗钱监控手段难以发挥作用,使得离岸金融中心往往与洗钱犯罪紧密联系。

无疑,正因为离岸金融中心这些特征,不少贪腐及外逃人员都对离岸金融中心产生了“浓厚兴趣”。贪腐人员利用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账号或“空壳公司”将非法资产转移至境外,再通过投资移民方式获得外国护照或永久居留身份,给我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百名红通人员”第7号四川移动公司数据部原总经理、无线音乐运营中心原总经理李向东,涉嫌受贿犯罪。李向东不仅涉嫌在其负责主管的四川移动公司音乐内容管理MCP项目招投标上“暗度陈仓”,由利益关系人接手此项目并暗中持股,还让该关系人为其在中国香港地区开设两个离岸公司账户。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13年李向东在出逃之前仅通过这两个离岸公司账户共存入、转入近398万港元、近160.6万美元、40万加元、16万欧元;转出15.5万欧元、49万港元、35万美元。[9]通过离岸金融地转移资产已经成为贪腐人员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一些离岸金融地同时推行投资移民获得永久居留或护照的政策,使得不少贪腐人员都对这些离岸金融地有了极大的“兴趣”,如“百名红通人员”第92号任标通过投资移民获得了圣基茨和尼维斯的护照。

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关系,通过国内法律制约与国际司法合作两个层面,构建好对贪腐人员的围堵防逃体系。具体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修订可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扩大洗钱的上游犯罪,特别是加强对自洗钱人的打击。例如,“百名红通人员”第7号李向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资产转移和洗钱,因洗钱作为上游犯罪,被其他罪行吸收,无法单独通过洗钱对其控诉,从而限制了国际合作的范围。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强化对重点人群的监测,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针对大陆法系国家于2009年修订了示范性立法,对没有出现的人、具洗钱高风险以及政治敏感人员进行了专项规定,对于既有客户被认定为政治敏感人员,应立即向其主管上级报告,或只有获得上级同意才能与政治敏感人物建立金融服务关系,之后应当用尽所有方法确认政治敏感人员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来源,并且还应进一步增强监测,以防洗钱或是其他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只有对外国政要开设账户的规定,对国内公职人员还欠缺相关规定,应考虑加强对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监测,有效预防贪腐人员进行非法资产转移。三是扩大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行业范围,应考虑将珠宝业、艺术品业等经常可能发生大额交易的行业也纳入反洗钱工作体系,进一步扩大且细化反洗钱工作的覆盖范围。四是出台重点监测的“黑名单”,对特定国家或地区,如对来自于避税型离岸金融市场银行、公司的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账户审查和交易实施强化标准。“黑名单”的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名单中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考虑以列举式的方式,参考国际组织公布的“不合作名单”,如OECD针对避税国家发布了一份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名单,但是OECD并不禁止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及公司往来,而是要求其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并通过交换信息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以降低洗钱等金融犯罪的风险。五是完善法律实施细则。例如,当前银行制定的针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法规,对于人民币贸易支付结算工具、结算的业务流程等具体环节尚未详细提及,这也造成银行贸易结算支付部分制度上的缺失。[10]2009年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个人分拆行为的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个人分拆行为的具体表现,如规定中所指“连续多日”的购汇、汇款行为,明确“多日”的具体时间。六是由于目前境内居民境外投资未能纳入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利于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流量及规模。建议逐步将投资移民纳入移民财产转移框架,通过在部分发达地区先行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进,同时可以采取限额管理,例如设定人均一年投资移民额度为50万美元,后续根据年度外汇收支形势,外汇局可以视情况调高或调减限额。[11]七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8、19条对高风险人群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等作出规定,但欠缺涉及离岸金融市场中“空壳公司”的专项规定,现实中“空壳公司”正是贪腐人员进行财产转移的重要渠道。因此,建议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新《40条建议》第25条对“空壳公司特别注意”的条款,修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职能上赋予监管机构相关职责,在技术手段上通过对资金线索的监测与回溯,增加金融机构对离岸金融市场信息的监控和甄别,即甄别空壳公司和空壳银行,有效预防贪腐人员进行非法资产转移。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新《40条建议》等国际反洗钱法律文献,都一致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私营公司和经营实体的透明度,通过立法的方法形成识别公司实体实际管理和所有权人的制度性措施,对此,我国也应通过法律完善,进一步提高对私营公司和实体所有人的透明度要求。九是注重对新技术的金融信息监测,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控。美国议会在2018年通过关于FinCEN(美国财政部下设机构金融犯罪执法局)的改进法案,要求其广泛开展同外国金融情报机构等的合作,阻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恐怖组织用于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12]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10条第5款规定,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笔者认为,针对涉腐败线索的监测,在《管理办法》后期完善中应考虑扩大适用对象,对于外国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大型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内公职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应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参考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发布涉及腐败行为的交易指征,对于可能涉及贪腐罪行的电子货币交易,即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的大额电子货币交易行为,也应进行标注,与相关主管机构及时沟通,并积极与外国金融主管机构沟通合作。

【注释】

[1]Pedro Goncalves,“OECD Blacklists 21 Countries Running High-Risk Golden Passport Schemes”,available at https://www.internationalinvestment.net/internationalinvestment/news/3505833/oecd-blacklists-21-countries-running-risk-golden-passport-schemes,last visited on 2018-5-6.

[2]Stefan Postles,“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s Lack of Preparedness on Organ⁃ized Crime”,available at https://www.thesaturdaypaper.com.au/news/immigration/2016/09/24/departmentimmigration-and-border-protections-lack-preparedness,last visited on 2018-5-3.

[3]Judith Gold,Ahmed EL-Ashram,“A Passportof Convenience”,available at https://www.imf.org/external/pubs/ft/fandd/2015/12/gold.htm,last visited on 2018-3-19.

[4]“Residence/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 Schemes”,available at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residence-citizenship-by-investment/,last visited on 2018-5-29.(www.daowen.com)

[5]倪素芳等:《新疆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重要渠道与环节探究》,载《金融发展评论》2014年第3期。

[6]Michael Head,Scott Mann,Simon Kozlina,Transnational Governance,Ashgate Press,2011,p.124.

[7]OECD and The World Bank Joint-Report,“Improving Co-operation between Tax Authorities and Anti-corruption Authorities in Combating Tax Crime and Corruption”,available at http://59.80.44.45/www.oecd.org/tax/crime/improving-co-operation-between-tax-authorities-and-anti-corruption-authoritiesin-combating-tax-crime-and-corruption.pdf.,last visited on 2019-3-29.

[8]蔡伊鸽等:《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路径选择及风险防范》,载《现代管理科学》2017年第2期。

[9]《揭中移动高管李向东洗钱通道:离岸公司账户走账》,载C114通信网:http://www.c114.com.cn/news/118/a89678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3月11日。

[10]龚黛薇:《防范银行国际业务中的洗钱风险》,载《中国城乡金融报》2016年11月29日,第A03版。

[11]周惠:《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疏”与“堵”》,载《现代金融》2018年第1期。

[12]尹向明等:《美国金融犯罪治理经验及启示》,载《武汉金融》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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