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资金的法定审查实务介绍

投资资金的法定审查实务介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国家尽管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作出了强制性要求,也仍然出现了不少投资移民项目被犯罪人员所利用的案例,如美国的EB-5投资移民签证。根据公开资料,至少三名“百名红通人员”是通过EB-5投资移民签证获得美国绿卡的。从这一点能够看出,很多国家对投资移民资金转账要求仅限于资金的有效汇入及资金汇入的金融机构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缺失了应符合转出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投资资金的法定审查实务介绍

(一)投资移民项目是否将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作为强制性要求

投资移民的基础正是投资资金的投入。实践中,不少国家都出现了投资移民资金涉嫌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的案例,而出现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正是主管当局未将投资移民资金来源合法性作为强制性说明要求,如塞浦路斯、马耳他、德国。有些国家尽管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作出了强制性要求,也仍然出现了不少投资移民项目被犯罪人员所利用的案例,如美国的EB-5投资移民签证

根据公开资料,至少三名“百名红通人员”是通过EB-5投资移民签证获得美国绿卡的。当然,在国际组织的监督与推动及各国国内政党与社会公众的督促与关注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意识到对投资移民资金来源合法性作出强制性规定的重要性,因而不断对投资移民政策作出调整。例如,加拿大联邦政府因还未探索出对投资移民进行良好审核与监管的手段,暂停了联邦投资移民项目;格林纳达政府提高了对投资移民项目资金的审核力度。需要注意的是,将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作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只是基础性的,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在实践中落实对资金来源的审核,对证明材料的审查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而不能仅仅依靠普通签证官员对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作出判定。

(二)对转款途径与方式作出明确的法定要求(www.daowen.com)

对投资移民资金转账方式的审核是一项重要内容,“百名红通人员”第3号乔建军就是通过地下钱庄对冲转账的方式将大量资产转移出境,在多个设立投资移民政策的国家购置房产。从这一点能够看出,很多国家对投资移民资金转账要求仅限于资金的有效汇入及资金汇入的金融机构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缺失了应符合转出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此,新西兰的投资移民法律是一个较为成熟的体系,新西兰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账的途径与方式,只接受直接汇款,并且汇款应当同时符合汇出国与汇入国的法律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对资金转账方式应作出明确规定:其一,确认移民申请人本人是资金的合法所有者,实现对身份的识别;其二,投资移民资金应当通过直接转款方式,特别是应当排除如通过刷取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转账。

(三)投资移民项目是否具有进行避税的高度可能性

OECD对投资移民项目的评价表明,国际社会对居民税收的认定是以90天居住时间为标准。部分国家的投资移民项目正是通过发放投资移民护照的形式,使得申请者成为表面程度的居民,[1]从而实施变相逃税。这些申请人根本没有在移民目的国居住满183天,却能获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从而向其母国或原国籍国隐瞒了真实税收来源。并且,这些申请者往往利用了发放护照国家是离岸金融地的特征,最终达到隐匿其真实财富的目的。对此,投资移民项目应保证申请人对当地经济的实际推动力,应有措施能够保证申请人在当地实施商业活动,达到一定的居住时间,成为移民目的国的真实居民,而不是依靠投资移民政策进行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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