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追诉是指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追逃国协助逃犯发现地国依照本国法律对在逃人员提起诉讼,使其在发现地国接受审判和服刑。异地追诉也是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表现形式。
异地追诉的特征如下:一是适用于引渡、遣返、劝返等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无法进行,导致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一定困难的情形;二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向对方司法机关提供被追逃人员违法犯罪的证据;三是由对方司法机关在当地提起刑事诉讼。异地追诉也被认为是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既然双方无法开展有效的司法合作,就在当地提出刑事诉讼。在开平支行案中,对几名外逃美国的嫌疑人,中国与美国开展了历时数年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开创了双方司法合作中的多项“首例”之举。2009年,许超凡和许国俊被美国法院以洗钱、诈骗、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中方正是通过异地追诉,向美方提供了此案的有力证据,使得两人被美国法庭成功定罪。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已经与77个国家签署了120项涉及追逃追赃的条约,初步建立了覆盖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的追逃追赃条约网络。现阶段,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不断扩展及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深入开展,向我国的追逃追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应更加善于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对外逃人员和资产展开追逃和追赃。依据目前公布的资料,“百名红通人员”中仅有一人是通过异地追诉方式追究其责任的,这说明了异地追诉方式在现阶段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种备选方案。但要看到,被当地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哪怕已经获得移民身份,依据移民法的规定,基本都会面临被驱逐出境的结局,最终也将面临被遣返回国的处罚措施。因此,尽管异地追诉从表面来看,一时无法将外逃人员追回国,但只要能够成功地在对方法域进行刑事诉讼,同样也能实现对外逃人员的法律制裁。(www.daowen.com)
通过异地追诉的方式进行国际追逃追赃应当注意如下几方面:其一,对法律规范的技术性要求更高,我国司法机关完全依照对方法域刑事诉讼规范准备的证据材料才能被认可,不同于引渡中对方主管机关对犯罪证据材料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是法律审查。因此,我国在提交证据材料之前要对对方的法律制度、证据规则有充分的了解。其二,对所要追诉的罪名要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太过模糊,避免只是提出一个类别性的罪名,导致证据材料无法被对方司法体系接受。其三,考虑到我国“百名红通人员”大部分都与经济犯罪相关,其中也涉及不少国有企业的案件,因此,我国应鼓励国有企业作为受害人,在对方法域作为被害人出庭,直接向法庭出具证据,将更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其四,涉及虚假投资移民案件的情形,异地追诉中对证据的收集应当是全方位地展开,包括但不限于对虚假签证、身份材料的收集,对资金链走向证据材料的收集,从而多角度、多层面地对外逃人员的违法犯罪证据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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